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做好困难企业离退休人员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厅
关于做好困难企业离退休人员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浙劳险(1996)253号
各市、地、县劳动局(劳动人事局),省级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企业职工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1996)29号)精神,为保障我省困难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稳定,现将进一步做好困难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生活待遇工作,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心和温暖,各级劳动部门、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要增强群众观念,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切实把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工作,作为稳定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
二、各级劳动部门和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要组织力量,对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生活待遇落实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检查重点是国家和省规定的离休费、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及各项补贴等生活待遇落实情况,特别是今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政策的落实情况。实行差额拨付的市县,要检查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是否按原规定渠道足额拨付离退休金,企业是否及时发放离退休待遇,有无拖延、克扣离退休金现象。
三、要保障困难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体系,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凡应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和职工,都要限期尽快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已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企业,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应按时、按标准支付离退休金。对实行差额拨付的企业,劳动部门和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必须采取强有力的监督措施,切实保证把养老金发到离退休人员手中。因企业特别困难或濒临破产,长期不能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经当地政府批准可以缓缴,但缓缴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缓缴期间,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要采取措施,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所需资金从统筹基金中解决。对于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在未纳入之前,企业应切实保障其离退休的发放,确有困难的,也应发给基本生活费,所需资金原则上由企业自筹解决,企业自筹确有困难,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给予适当帮助。
四、进一步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工作。各地要针对企业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按照劳动部《关于加强劳动保险基金收缴工作的通知》规定,强化基金的收缴,保证基金收缴率的稳定和提高。破产、分立、兼并、转让、解散、租赁的企业,必须按规定优先清偿欠缴的养老保险基金。破产、出售企业的离退休人员,凡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接管的,在财产情理中,应留足离退休人员社会平均寿命期内的养老保险基金,并一次性上缴给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以确保离退休人员生活待遇支付所需资金。
五、加快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步伐,减轻企业的社会事务负担。各地要完善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办法,制定实施计划,明确进度要求,尽快改差额缴拨为全额缴拨,改企业代发养老金为社会发放养老金。要做好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切实保障他们的晚年生活。
六、各级劳动部门和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在元旦、春节期间,要对企业离退休人员特别是生活困难的离退休人员进行一次慰问。对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生活困难,能解决的要及时解决,所需资金可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不能解决的,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争取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决不能不闻不问,拖而不决。
各级劳动部门和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接此通知后,要集中必要的人力、财力、精力,迅速开展工作,及时掌握离退休人员的思想动态,妥善处理好有关的矛盾和问题,遇到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我厅。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