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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劳动厅 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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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zjhrss.gov.cn/art/2014/2/19/art_1229101516_309987.html
发文单位: 浙江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劳动厅 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4-02-1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劳动厅 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
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
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浙劳险〔1999〕256号浙财社〔1999〕90号

各市、地、县(区)劳动局(人事劳动局)、财政局,省级各单位:
为保障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提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精神,经研究,决定从199971日起,对国有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因工死亡的,其供养直系亲属为非农业户口的,由原每人每月补助150原调整为200元;农业户口的,由原每人每月补助120元调整为160元。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供养直系亲属为非农业户口的,由原每人每月补助120元调整为160元;农业户口的,由原每人每月补助100元调整为130元。
二、上述补助标准已考虑了物价补贴因素,执行后不再发放物价补贴。
三、调整后的上述费用,按原资金渠道列支。
四、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是否调整,由各市、地、县(区)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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