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人社局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事厅 劳动厅 财政厅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离退休专家发放生活补贴的通知》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人事厅、劳动厅、财政厅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离退休专家发放生活补贴的通知》的通知
浙组〔1999〕21号
浙人退〔1999〕75号
浙劳险〔1999〕111号
浙财行〔1999〕48号
各市(地)、县(市、区)委组织部、人事局(人事劳动局)、劳动局、财政局,温州市并所属各县(市、区)及萧山、余杭市社会保险局,省直各单位:
现将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离退休专家发放生活补贴的通知》(组通字〔1999〕1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给部分离退休专家发放生活补贴,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知识分子的关心爱护。各地、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严格对照条件,认真细致地做好工作。
对离退休专家生活补贴的审批,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各地由市(地)人事局审批后报省人事厅备案,省直单位报省人事厅审批;属企业单位的,各地由市(地)劳动局(人事劳动局)、温州市由社会保险局审批后报省社会保险局备案,省属企业报社会保险局审批。向省人事厅和省社会保险报批(或备案)的时限为5月中旬以前。
附:《离退休专家生活补贴审批表》
离退休专家生活补贴审批表(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