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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2001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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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zjhrss.gov.cn/art/2014/2/21/art_1229101516_310722.html
发文单位: 浙江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2001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4-02-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2001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2001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

浙劳社老(2001209

各市、县劳动(人事劳动)局,温州市及所属市县、萧山区社保局、余杭区社保委,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为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新老计发办法的平衡过渡,根据省政府浙政(199715号和原省劳动厅浙劳险(199843号文件规定,按照新老制度平稳衔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的原则,经研究决定,从2001年起,“中人”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数额(包括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低于本人按老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水平的(不包括浙劳险(1999100号文规定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退休、退职以及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前退休的人员),予以补足;如“中人”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数额(包括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高于本人按老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水平的,在新老计发办法对比、计算基本养老金待遇增幅时,个人账户养老金可不列入新老办法对比的基数,但剔除个人账户养老金后的待遇增幅仍控制在5%以内。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并按规定抓紧做好2001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计发工作。
二零零一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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