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的通知
浙劳社险(2001)10号
各市、县劳动局(劳动人事局),温州市及所属县(市)、萧山市、余杭市社保局(委),各行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和全省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精神,为加快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经研究,决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将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调整为6%,请各地遵照执行,并抓紧做好缴费比例调整的落实工作。
二零零一年一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