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979
  • Tax100会员 28019
查看: 730|回复: 2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修订)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政发〔2011〕73 号

822

主题

1275

帖子

3518

积分

版主

Rank: 7Rank: 7Rank: 7

积分
3518
2020-4-8 16:04: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guangxi.chinatax.gov.cn/zcwj/zxwj/201809/t20180917_254895.html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件编号: 桂政发〔2011〕73 号
文件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修订)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1-12-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修订)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政发〔2011〕73 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 号)规定,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已于2011 年1 月1 日起施行。为做好新《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关于事业单位等参保缴费问题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新《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和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其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缴费费率为0.5%。  
  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其所需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纳入该单位当年预算予以解决。    
  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和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的职工,在新《条例》实施后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按新《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在新《条例》实施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二、 关于工伤保险待遇标准问题  
  (一)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15 元。  
  (二)异地就医往返途中所需交通、食宿费标准。工伤职工经所在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所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其所需费用按以下标准支付:  
  1.异地就医往返途中乘坐的交通工具限为火车(硬座、硬卧)、轮船(三等舱,不包括旅游船)、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车和飞机),所需交通费凭据报销;  
  2.异地就医往返途中所需住宿费凭据报销,每人每天最高限额为110 元;  
  3.异地就医往返途中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40 元。  
  (三)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经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保险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一次性工伤保险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 号)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  
  (四)新《条例》实施前已被认定为工伤的职工,在2011 年1 月1 日以后发生的费用(不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新《条例》和本通知规定执行。  
  三、切实加强贯彻实施新《条例》的组织领导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新旧制度平稳衔接;要以新《条例》实施为契机,进一步健全机构,加强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队伍建设;要加强与财政、卫生、安监、工会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推进新《条例》的贯彻实施。  
  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2011年12月28日





点评

(桂政发(2011)73号  发表于 2020-7-16 10:45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30

主题

6452

帖子

6514

积分

专家团队

Rank: 10Rank: 10Rank: 10

积分
6514

2020税务高考

2020-7-16 10:45:24 | 显示全部楼层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修订)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政发〔2011〕73 号。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