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配药量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浙劳社医[2002]197号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省级单位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配药量的通知
省级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浙劳社医[2002]105号,结合省级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经研究,决定调整少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配药量。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职工就医用药,定点医疗机构应选择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药品,并根据病情按以下原则掌握配药量:急性病不超过3天量;慢性病不超过15天量;纳入规定病种的疾病和高血压、冠心病、肺结核、糖尿病、精神病、慢性肝炎及其他需终于服药的慢性病不超过1个月量。
二、职工其他用药管理仍执行《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
三、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省级单位离休人员门(急)诊配药量,除隐性病外,按上述规定执行。
二OO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抄送;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