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破产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复函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破产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复函
浙劳社函(2002)32号
衢州市人事劳动局:
你局《关于破产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请示》(衢市人劳险(2000)19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原省劳动厅等部门《关于破产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浙劳险(1997)109号)和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94)59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250号)规定,破产企业职工从企业依法宣告破产、进入破产还债程序之日起,距正常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经本人申请,可以提前退休;若职工距正常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不能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二零零零年七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