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浙劳社老(2003)225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省级各单位,行业有关单位:
为保障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的基本生活,使他们的生活水平随着经济的发展而有所提高,经研究,决定从2003年7月1日起,对国有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350元调整为385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300元调整为33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70元调整为295元。
二、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供养直系亲属为非农业户口的,由原每人每月190元调整为200元;农业户口的,由原每人每月160元调整为170元。
三、上述补助标准已考虑了各项物价补贴因素,执行后不再发放物价补贴。
四、调整后的上述费用,按原资金渠道列支。
五、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是否调整,由各市、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