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破产解散企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批复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破产解散企业职工遗属 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批复
浙劳社厅字(2003)180号
松阳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破产、解散企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原省劳动厅浙劳险(1997)109号文件规定,企业破产时应在破产资产中按规定提取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
二、根据原省劳动厅浙劳力(1994)168号文件规定精神,企业因解散、撤销等原因致使单位资格消亡的,应按规定标准一次性提取职工及离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至75周岁,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或当地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按月发放。
三、企业破产、解散时没按规定提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社保经办机构不能从社保基金中支付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二零零三年十一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