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退休工人可否继续补员问题的批复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
退休工人可否继续补员问题的批复
浙劳社厅字[2003]134号
温岭市人事劳动保障局:
你局《关于退休工人可否继续补员问题的请示》(温人劳社[2003]12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省政府《关于发布贯彻执行国务院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浙政[1986]52号)已经废止,因此,1960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人正常退休或在职病亡,其子女不能继续办理补员;因工(公)死亡或因工(公)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也不能照顾招收一名子女或35周岁以下的配偶。
二〇〇三年九月十一日
抄送: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