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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退休工人可否继续补员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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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zjhrss.gov.cn/art/2014/2/23/art_1229101516_311245.html
发文单位: 浙江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退休工人可否继续补员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14-02-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退休工人可否继续补员问题的批复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

退休工人可否继续补员问题的批复


浙劳社厅字[2003]134



温岭市人事劳动保障局:
你局《关于退休工人可否继续补员问题的请示》(温人劳社[2003]12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省政府《关于发布贯彻执行国务院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浙政[1986]52号)已经废止,因此,1960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人正常退休或在职病亡,其子女不能继续办理补员;因工(公)死亡或因工(公)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也不能照顾招收一名子女或35周岁以下的配偶。


二〇〇三年九月十一日




抄送: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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