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前I期矽肺退休后发展为Ⅱ、Ⅲ期矽肺有关待遇问题的复函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前Ⅰ期矽肺
退休后发展为Ⅱ、Ⅲ期矽肺有关待遇问题的复函
浙劳社厅字(2003)108号
浙江长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在新的计发办法前Ⅰ期矽肺退休后发展为Ⅱ、Ⅲ期矽肺有关待遇问题的请示》(长广报字(2003)3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按照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规定精神,对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前患Ⅰ期矽肺,现又发展为Ⅱ、Ⅲ期矽肺或者Ⅰ期矽肺合并活动性肺结核病的,其基本养老金标准可按国发(1978)104号、浙政(1986)35号、浙政办(1990)18号等文件规定予以补足,补足后的标准最高不超过本人退休时标准工资的100%。
二零零三年八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