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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前I期矽肺退休后发展为Ⅱ、Ⅲ期矽肺有关待遇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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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zjhrss.gov.cn/art/2014/2/23/art_1229101516_311320.html
发文单位: 浙江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前I期矽肺退休后发展为Ⅱ、Ⅲ期矽肺有关待遇问题的复函
发文日期: 2014-02-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前I期矽肺退休后发展为Ⅱ、Ⅲ期矽肺有关待遇问题的复函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前Ⅰ期矽肺

退休后发展为Ⅱ、Ⅲ期矽肺有关待遇问题的复函

浙劳社厅字(2003108


浙江长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在新的计发办法前Ⅰ期矽肺退休后发展为Ⅱ、Ⅲ期矽肺有关待遇问题的请示》(长广报字(20033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按照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规定精神,对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前患Ⅰ期矽肺,现又发展为Ⅱ、Ⅲ期矽肺或者Ⅰ期矽肺合并活动性肺结核病的,其基本养老金标准可按国发(1978104号、浙政(198635号、浙政办(199018号等文件规定予以补足,补足后的标准最高不超过本人退休时标准工资的100%
二零零三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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