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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连续工龄计算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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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zjhrss.gov.cn/art/2014/2/23/art_1229101516_311254.html
发文单位: 浙江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连续工龄计算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14-02-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连续工龄计算问题的批复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连续工龄计算的问题的批复

浙劳社厅字〔2003192

嵊泗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乡镇企业工作期间工龄可否连续计算的请示报告》(嵊人劳社〔20038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国务院国发(199726号、省政府浙政发〔1993227号等文件规定,实施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之前,参保职工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可以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目前,国家没有政策规定在乡镇企业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据此,职工在乡镇企业的工作时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也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〇〇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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