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人社局
关于基本医疗保险部分限制使用疗程药品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浙劳社医[2003]8号
关于基本医疗保险部分限制使用疗程药品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级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部分限制使用范围药品的管理,根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部分药品限制使用范围等问题的通知》(浙劳社医〔2002〕196号),现就结算年度内限制使用疗程药品使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结算年度内限制使用疗程的药品,按通用名称确定。药品批文属进口注册证的,按进口药品处理。
?二、一个放、化疗治疗过程,可以使用一个疗程的恶性肿瘤放、化疗辅助用药,一个结算年度不超过2个疗程。口服放、化疗的,在一个结算年度内,按一次放、化疗过程计算。所属结算年度按审批时间确定。
?三、参保人员需使用所述药品的,须由经治医生按疗程填写《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限制使用疗程药品使用审批表》(见附件),经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管理部门盖章,报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审批后,方可使用。
?四、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病情,合理确定用药量。既要保证参保人员治疗需要,又要加强管理,防止浪费。
?附件: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限制使用疗程药品使用审批表
浙劳社医〔2003〕8号附件(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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