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具金服装费票务准备金是否属于保证金抵押金的批复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具金
服装费票务准备金是否属于
保证金抵押金的批复
浙劳社复〔2003〕20号
衢州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工具金、服务费、票务准备金”是否属于“保证金、抵押金”的请示》(衢市人劳监[2003]9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对“关于用人单位要求在职职工缴纳抵押性钱款或股金的做法应否制止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50号)和《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工具金、服装费以及强迫职工缴纳票务准备金等,属于违法收取抵押金和保证金的行为,应依法予以制止。
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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