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双缴”人员被判刑后服刑期间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批复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双缴”人员被判刑后服刑期间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批复
浙劳社厅字【2006】60号
衢州市人事劳动保障局:
你局《关于“双缴”人员被判刑期间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请示》(衢市人老社【2006】4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原国有企业职工在改制时按有关规定与企业签订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协议并解除或终止原劳动合同,在未达到退休年龄时受到刑事处分,其在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的工作时间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原已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可按实际缴纳年限计算。
二〇〇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