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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可以享受递延纳税的优惠政策(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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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8 03:05: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沈阳税务
标题: 【问答】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可以享受递延纳税的优惠政策(二)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NzUzMDIyNw==&mid=2663695038&idx=3&sn=794bc3c56146d92ca51a59c9c5319045&chksm=8baf1aa2bcd893b4528d6b6cb950ffb1f82be2b1b8c9fb78d8a17b882989675a4145ea60e65f#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8-07
二维码: -
本帖最后由 zzzzzzzzzzzzz 于 2020-8-11 09:16 编辑

昨天,沈阳税务介绍了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可以享受递延纳税的优惠政策的一些相关内容。但我还有一些疑问......
那您还有哪些疑问呢?

境外投资者以分得的利润用于补缴以前已经承诺的注册资本出资份额的,是否可以享受暂不征税优惠待遇?
境外投资者以分得的利润用于补缴其作为境内居民企业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的,属于财税〔2018〕102号第二条第(一)项第1目规定的“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的情形,凡符合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按规定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的政策。

不当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利润分配企业和境外投资者分别承担什么责任?
利润分配企业未按照规定审核确认境外投资者提交的资料信息,致使不应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境外投资者实际享受的,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利润分配企业应扣未扣税款的责任,并依法向境外投资者追缴应当缴纳的税款。
境外投资者填报信息有误,致使其本不应享受递延纳税政策而实际享受了的,经税务部门后续管理核实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除属于利润分配企业责任外,视为境外投资者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依法追究延迟纳税责任,税款延迟缴纳期限自相关利润支付之日起计算。

在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月1日间发生的利润再投资行为符合享受暂不征税条件,但没有实际享受优惠待遇的,是否可以申请退税,追补享受优惠政策?
境外投资者在2017年1月1日(含当日)至2018年1月1日(不含当日)间发生的利润再投资行为适用暂不征税政策问题,仍应按照财税〔2017〕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号等可适用规定处理。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需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方可享受递延纳税政策。
同时,境外投资者按照财税〔2017〕88号规定可以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但未实际享受的,可在实际缴纳相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申请追补享受该政策,退还已缴纳的税款。

境外投资者享受递延纳税政策后,如果实际收回投资,递延的税款如何处理?
境外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回购、清算等方式实际收回享受了递延纳税政策的直接投资,在实际收取相应款项后7日内,按规定程序向税务部门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
境外投资者享受递延纳税政策后,被投资企业发生重组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并实际按照特殊性重组进行了税务处理的,可继续享受递延纳税待遇。
境外投资者持有的同一项中国境内居民企业投资中,既包含已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投资,也包含未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投资,境外投资者部分处置该项投资的,视为先行处置已享受政策的投资。

境外投资者在享受递延纳税政策后补缴递延税款时,如何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境外投资者在享受递延纳税政策后补缴递延税款时,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但通常只能适用相关利润支付时有效的税收协定规定,即除税收协定另有规定外,境外投资者不得享受补缴递延税款时的税收协定待遇。补缴递延税款情形包括按规定纠正不当享受递延纳税待遇和按规定停止享受递延纳税待遇。按照规定享受协定待遇的境外投资者应在办理纳税申报时,自行报送《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规定的报告表,并按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太好了,这下都明白了。
沈阳税务真诚为您服务,我们下次再见~

来源:沈阳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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