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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税四字[1994]024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集体金融企业财务管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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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税四字[1994]024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税四字[1994]024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集体金融企业财务管理问题
发文日期: 1994-11-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集体金融企业财务管理问题
新税四字[1994]024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集体金融企业财务管理问题
  新税四字[1994]024号
  全文有效
  1994.11.05
  集体金融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已明确由国家税务局征收和管理。为有利于统一政策,强化税基管理,其财务管理工作也应由各级国家税务局负责。
  (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11月5日国税发〔1994〕240号,自治区地方税务局1994年12月9日新地税二字〔1994〕041号文转发)
  附:
  税 率 表 一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2〓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超过475元至1825元的部分〓10〓25
  3〓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超过1825元至4375元的部分〓15〓125
  4〓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超过4375元至16375元的部分〓20〓375
  5〓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超过16375元至31375元的部分〓25〓1375
  6〓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超过31375元至45375元的部分〓30〓3375
  7〓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超过45375元至58375〓356375
  8〓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超过58375元至70375元的部分〓40〓10375
  9〓超过100000元的部分〓超过70375元的部分〓45〓15375
  注:
  1、表中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
  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责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合税级距〓不含税级距〓税率(%)〓速算扣除数
  1〓不超过5000元的〓不超过4750元的〓5〓0
  2〓超过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超过4750元至9250元的部分〓10〓250
  3〓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超过9250元至25250元的部分〓20〓1250
  4〓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超过25250元至39250元的部分〓30〓4250
  5〓超过50000元的部分〓超过39250元的部分〓35〓6750
  注:
  1、表中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成本、损失)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
  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税率表天(劳务报酬所得适用)
  级级〓合税级距〓不含税级距〓税率(%)〓速算扣除数
  1〓不超过20000元的〓不超过16000元的〓20〓0
  2〓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超过16000元至37000元的部分〓30〓2000
  3〓超过50000元的部分〓超过37000元的部分〓40〓70000
  注:
  1、表中的含税级距、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劳务报酬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劳务报酬所得。(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4月1日国税发〔1994〕089号通知,原自治区税务局1994年4月27日新税四字〔1994〕024号通知转发)十五、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衔接问题为了贯彻落实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对实施个人所得税法后,与原个人收入调节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的一些政策衔接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于按照国发〔1993〕79号《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精神,实行工资制度,于1994年补发的工资,应区别不同情况征税。属于补发1993年第四季度各月的工资,应按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中未纳入工资总额的原补贴、津贴差额部分,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于1994年1月1日后取得属于以前年度的应税所得,应按该所得所属期限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计征税款。
  (三)对于查出的属于1994年以前年度的应税所得,应按其所属时期的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补征税款和进行处理。
  (四)对属于扫查帐征收办法征收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其1993年度应纳的所得税,应按照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五)对于私营企业1993年及以前年度未分配的税后利润,应在1993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按有关规定进行分配,并计征个人收入调节税。仍不进行分配的,其未分配利润的50%视同用于个人消费,并按40%的税率计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六)1993年12月31日以前国家统一税收政策已明确规定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的债券,在1994年1月1日以后支付的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3月10日国税发〔1994〕045号通知,原自治区税务局1994年4月13日新税四字〔1994〕024号通知转发)十六、关于境外所得征税问题
  (一)关于纳税申报期限问题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在境外以纳税年度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在所得来源国的纳税年度终了、结清税款后的三十日内,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取得境外所得时结算税款的,或者在境外按来源国税法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在次年一月一日起三十日内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兼有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的,应分别申报计算纳税。
  (二)关于境外代扣代缴税款问题纳税人任职或受雇于中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单位派驻境外的机构的,可由境外该任职、受雇机构集中申报纳税,并代扣代缴税款。
  (三)关于纳税申报方式问题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不能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应委托他人申报纳税或者邮寄申报纳税。邮寄申报纳税的,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四)关于境外所得税款抵扣举例某纳税人1994年1月至12月在A国取得工薪收入60000元(人民币,下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7000元;同时,又在B国取得利息收入1000凶。该纳税人已分别按A国和B国税法规定,缴纳了个人所得税1150元和250元。其抵扣计算方法如下:
  1、在A国所得缴纳税款的抵扣
  (1)工资、薪金所得按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SX(〗60000〖〗12〖SX)〗-40000)×税率-速算扣除数}×12(月份数)=(1000×10%-25)×12=900元
  (2)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7000×(1-20%)×20%(税率)=1120元
  (3)抵扣限额:900+1120=2020元)该纳税人在A国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1150元,低于抵扣限额,因此,可全额抵扣,并需在中国补缴税款870元(2020-1150)。
  2、在B国所得税纳税款的抵扣其在B国取得的利息所得按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即抵扣限额:1000×20%(税率)=200元该纳税人在B国实际缴纳的税款超出了抵扣限额,因此,只能在限额内抵扣200元,不用补缴税款。
  3、在A、B两国所得缴纳税款抵扣结果根据上述计算结果,该纳税人当年度的境外所得应在中国外补缴个人所得税870元,B国缴纳税款未抵扣完的50元,可在以后五年内该纳税人从B国取得的所得中的征税抵扣限额有余额时补扣。上述规定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3月8日国税发〔1994〕44号通知,原自治区务总局1994年4月5日新税外字〔1994〕016号通知转发)
  十七、关于纳税人所得为外国货币如何办理退税和补税的问题
  (一)纳税人所得为外国货币并已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以外国货币兑换成人民币缴纳税款后,如发生多缴税款需要办理退税,凡属于1993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应税所得的,可以将应退的人民币税款,按照缴纳税款时的外汇牌价(买入价,以下同)折合成外国货币,再将该外国货币数额按照填开退税凭证当日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退还税款;凡属于1994年1月1日以后取得应税所得的,应直接退还多缴的人民币税款。
  (二)纳税人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发生少缴税款需要办理补税时,除依照税法规定汇算清缴以外的,应当按照填开补税凭证前一月最后一日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补缴税款。以前规定与本规定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4月1日国税发〔1994〕089号通知,原自治区税务局1994年4月27日新税四字〔1994〕024号通知转发)十八、关于外籍纳税人在中国几地工作如何确定纳税地点的问题
  (一)在几地工作或控劳务的临时来华人员,应以税法所规定的申报纳税的日期为准,在某一地达到申报纳税的日期,即在该地申报纳税。但准予其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也可固定在一地申报纳税。
  (二)凡由在华企业或办事机构发放工资、薪金的外籍纳税人,由在华企业或办事机构集中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以前规定与本规定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4月1日国税发〔1994〕089号通知,原自治区税务局1994年4月27日新税四字〔1994〕024叼通知转发)十九、外籍人员取得属于一九九三年主的应税所得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对外籍人员(含华侨、港、澳、台同胞)取得属于一九九三年度的各项应税所得,在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后纳税,应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税的问题,
  (一)外籍人员(含华侨、港、澳、台同胞)取得属于一九九三年度的各项应税所得,仍然适用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以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税率和减半征收的优惠待遇。
  (二)外籍人员(含华侨、港、澳、台同胞)取得属于一九九三年度的各项应税所得,可按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1993年12月31日国税明电〔1993〕077号通知,原自治区税务局1994年1月4日新税四字〔1994〕03号通知摘转)二十、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式样问题为了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个人亿所得税申报表,共五类九种(中、英文对照)。
  第一类(二种):
  1、“个人所得税月份申报表”,适用于个人工资、薪金等项
  所得的月份申报。
  2、“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适用于个人境外所得的年度申报。
  第二类(二种):
  1、“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月份申报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
  得的分月预缴申报。
  2、“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年度申报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
  营所得年度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第三类(二种):
  1、“个人承包经营所得税月份(或分
  次)申报表”,适用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年内分月(或分次)取得所得
  的申报。
  2、“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年度申报表”,适用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
  经营、承租经营实行月份(或分次)预缴所得税的,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第四类(二种):
  1、“特定行业个人所得税月份申报表”,适用于特定行业职工工资、薪金等项所得
  分月预缴申报。
  2、“特定行业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适用于特定行业职工工资、薪
  金等项所得年度汇算,多退少补。
  第五类(一种):
  1、“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适用于扣缴义务人扣缴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现将上述各类申报表表式发给你局,请结合本地区税收征管的实际情况,自行印制使用。对在中国境内在住所的纳税人使用上述申报表,是否加注英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依据具体情况确定。申报表在使用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函告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以便统一修定、完善。附: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五类九种复印件(均从略)1993年12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1993年12月22日国税发〔1993〕145号通知,原自治区税务局1994年2月15日新税四字〔1994〕013号通知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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