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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函[2001]220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向外籍个人和企业提供完税证明和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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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国税函[2001]220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函[2001]220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向外籍个人和企业提供完税证明和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1-07-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向外籍个人和企业提供完税证明和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
新国税函[2001]220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向外籍个人和企业提供完税证明和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
  新国税函[2001]220号
  全文有效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外籍个人和企业提供完税证明和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国税发[2001]43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我区境内的外籍企业依据中国税法履行纳税手续后,各(县)市级国税局应及时向纳税人提供完税凭证。
二、应我区境内外籍企业要求,自2001年1月1日起各(县)市级国税局,须向其签署填发《中国居民身份证明》。
三、《中国居民身份证明》各地可根据需要自行印制。
四、其他使用规定,仍按区局1995年1月11日新国税外字[1995]4号文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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