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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发[2004]73号 新疆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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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新疆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发[2004]73号
文件名: 新疆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发[2004]73号 新疆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补充通知
发文日期: 2004-04-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地方税务局
新疆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补充通知
新地税发[2004]73号


  新疆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补充通知
  新地税发[2004]73号
  全文有效
  2004.04.21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加强涉农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确保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到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要求,现就我区宣传、贯彻、落实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情况,补充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做到政策内容家喻户晓
  为配合2004年税收宣传月活动,自治区国税局、自治区地税局、自治区财政厅农税局联合印制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维汉文版,已于四月三日邮寄全区地税系统县级以上(包括县级)地税机关。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致农民朋友的一封公开信》的宣传工作,按照总局[2004]39号文件通知精神,“一封信”的印制、寄发工作,由区国税局负责,并将于近日统一发放到县级以上国税部门。请各地县以上地税部门主动与当地同级国税部门联系,按数取回宣传材料。《公告》及“一封信”要在办税服务厅、各类农贸市场、集贸市场张贴,此项工作要在四月份内完成。
  二、关于涉农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说明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组织学习,切实掌握各项政策要点,在纳税农民范围界定、自产自销农产品界定、“四业”划分、农牧业税征税范围等方面,准确把握政策尺度,不折不扣地把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让农民真正得到实惠。
  (二)严格执行对进入各类市场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民取得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凡税务机关没有证据证明销售者不是“农民”和不是销售“自产农产品”的,不论所得多少,均应按“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取得的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
  (三)要大力开展政策培训。除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开展宣传外,各地还要重点组织基层负责农村地区税收征收管理的税务人员和负责农贸市场税收征收管理的税务人员,认真学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做到人人皆晓。
  请各地对前一段时间涉农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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