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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政办发[2004]166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依法治税和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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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件编号: 新政办发[2004]166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政办发[2004]166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依法治税和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12-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依法治税和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4]166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依法治税和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4]166号
  全文有效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和监督手段。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切实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六届八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确保依法治税,加强税收征管,保障国家财政收入,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各项事业持续、快速、协调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行政,维护税法的尊严,不得擅自出台与税法相抵触的政策和决定。要加强对税收工作的领导,把税收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经常听取税收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和帮助解决税收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支持税务机关依法行政。
  二、各企业(行业)主管部门,要提高依法管理意识,教育督促所属企业(行业)自觉履行纳税义务,要把企业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代扣代缴义务、纳税信用状况等情况做为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国、地税部门要密切协作,相互支持,及时交流征管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税务机关加强管户信息交换,实现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公安、金融、海关、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地税部门要和公安交管部门积极研究实施车船使用税代征工作;有关单位在办理纳税人解散、撤消、破产清算时,应约请税务机关参加,防止税收流失。
  四、税务机关要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全面清理和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坚决杜绝和制止随意减免税收现象,严禁转引税收、异地入库、混级串库等违法违纪行为。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要追究当地税务机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各地作出的与税法相抵触的规定,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和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五、税务机关要加强日常的税收征管工作,加大对重点税源、计税环节复杂、纳税信用差、“翻牌”、“脱壳”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实施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和欠税公告制度,加大清欠力度,杜绝新欠,对欠税额度较大的,要责令其作出切实可行的缴纳欠税计划,确保足额清缴。要加大涉税案件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非法印制、伪造、变造、倒卖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骗取出口退税、利用造假帐偷漏税等犯罪行为。
  六、税务机关要加快税收信息化建设的步伐,积极应用先进的税收综合征管软件系统和信息传输工具,大力推进多元化和现代化的报税方式。对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企业,都要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要按照统一标准、生产许可、政府推广、全面覆盖的原则,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对纳税人具体使用情况,要进行跟踪管理监督。
  七、税务机关要利用多种渠道,加大税收法律、法规和应用先进税收管理手段的宣传力度,让广大纳税人知法、懂法,自觉履行纳税义务,自觉接受和适应先进的税收管理手段。
  八、严格执法监督,加强队伍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纠风责任制,强化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的监督,重视对税收执法行为的事前监督,加强对重点环节执法行为的事中监督,强化对执法行为全过程的事后监督。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严格过错追究。
  九、全体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都要自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及税务机关的要求,不断提高依法纳税意识,全面履行纳税义务,以积极支持和配合税收工作为己任,塑造良好的纳税人形象,维护良好的社会税收环境,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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