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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政府 伊州政办[2005]8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自治州契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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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政府
文件编号: 伊州政办[2005]87号
文件名: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政府 伊州政办[2005]8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自治州契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5-09-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政府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自治州契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伊州政办[2005]8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自治州契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伊州政办[2005]87号
  全文有效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霍尔果斯口岸管委会:
  随着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我州房地产交易日趋活跃,伴随而来的契税收入近三年均以40%以上的幅度增加,目前契税已成为县级财政收入新的增长点。州直各县市在契税征管工作中虽然取得了很大成绩,但在具体征管工作中仍存在着违规越权减免、“不完税,就办证”的问题,造成契税收入的流失。为全面贯彻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自治区契税征管工作的通知》(新政发[2005]4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11号),规范契税征管程序,加大契税征管力度,促进契税收的稳步增长,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县市政府要高度重视契税征管工作,认真清理自行出台的各类违规减免契税的政策,严禁越权减免。随着农牧业税逐步取消,契税已成为县级财政收入新的增长点。因此各级党政领导要高度重视契税征管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政策,不得乱批条子,乱开减免口子,切实解决财政(农税)部门在征管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协调好财政、国土、房产管理部门的关系,相互配合、相互信任、相互监督,确保契税依法足额征收。自治州契税征收部门要加大对县市契税缉查力度,对越权减免、不完税就办证等造成契税流失的,除追究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外,所漏税款采取扣拨补助款的方式全部上缴自治州财政国库。
  二、终止委托代征方式,全面实行契税由财政部门自征。各县市要全面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精神,立即取消由财政(农税)部门委托相关部门代征契税方式,财政部门要积极与国土、房产管理部门协调,全面实现契税自征。具体可采用在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设立契税窗口或联合办公的办法,按照方便纳税人、公开办税程序的原则,开展契税自征工作。
  三、严格“先完税,后办证”程序,有效控制税源。各县市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加强自治区契税征管工作的通知》要求,积极配合、协助财政(农税)征管部门做好契税征收工作,做到“先完税,后办证”。各级国土、房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屋、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时,必须要求纳税人出示契税完税证或免税凭证。对未取得契税完税证或免税凭证的纳税人,国土、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否则,由此造成的契税流失,将追究有关部门领导及责任人的责任。
  四、加大契税稽查力度,坚持依法治税。各县市财政(农税)部门,要加大对契税欠税大户、重点税源、偷漏税嫌疑户的稽查力度,制定稽查工作制度,规范稽查行为,定期不定期开展专项、专案稽查,严肃查处偷税、逃款、抗税行为。
  五、严格规范契税减免管理程序。各县市契税征收机关要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99号),规范契税减免申报程序,做好契税减免管理工作。坚决杜绝随意减免契税现象,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减免契税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加大契税政策宣传力度。财政(农税)部门要切实做好契税政策宣传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契税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宣传形式,使契税政策家喻户晓,为契税征收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契税征管人员要增强服务意识,加强契税政策法规学习,提高执法水平,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七、契税收入纳入财政增收目标进行考核。由州财政部门给县市下达契税收入增长目标,将契税收入完成情况纳入对县市工作考核范围。 各县市接此通知后,要对本地契税征收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自查整改,对历年县乡两级土地、房屋出让、转让档案进行认真清理,对清查出的历年尾欠、偷漏税款依法追缴入库。自查整改情况于11月底前报州人民政府,并抄送州财政局。
  二○○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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