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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区财政厅、 区国家税务局 新人社发[2010]21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区财政厅、 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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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区财政厅、 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人社发[2010]21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区财政厅、 区国家税务局 新人社发[2010]21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区财政厅、 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0-02-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区财政厅、 区国家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区财政厅、 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
新人社发[2010]21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区财政厅、 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
  新人社发[2010]21号
  全文有效
2010年2月7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各厅、局、公司,中央驻疆各企业:
近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75号),对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相关政策作了延期规定。为认真贯彻落实人社部发[2009]175号文件规定,现就相关政策延期问题通知如下:
一、延长稳定就业岗位、扶持就业的相关优惠政策执行期限。2009年2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切实做好企业稳定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新政办发[2009]18号)以来,各地积极贯彻落实,政策效应逐步显现,对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各地要将新政办发[2009]18号文件中规定的“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阶段性降低两项社会保险费率”、“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和“鼓励困难企业通过开展职工在岗位培训等方式稳定就业岗位”等政策执行期延长至2010年底。
对2010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延长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二、重点向困难中小企业倾斜。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也是当前吸纳就业的主要渠道。由于中小企业抗风险能力相对较弱,在经济金融危机中受到的冲击更大,生产经营更加困难,需要更多的帮助和政策扶持。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受理中小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在职培训补贴的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优先予以批准。
三、简化审批程序,加大落实力度。各地要按照新政办发[2009]18号规定的条件认定“困难企业”,一般不再设置新的限制条件。在2009年内符合享受政策条件但未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当纳入2010年政策扶持范围;已经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可根据需要经审批后再延长享受期限。要进一步简化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加快审批速度,方便企业申请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充分发挥政策效力,帮助企业克服困难,稳定就业岗位。具体认定和审批工作仍按新政办[2009]18号文件规定执行。参与认定困难企业的各部门之间要建立工作会商机制,有条件的,可联合办公,为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
四、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的统一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结合本地实际,在认真测算、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按照本《通知》精神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政策实施效果。要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跟踪分析,切实做好数据汇总工作,保证数据及时准确地逐级上报。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以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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