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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13]28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使用地税通用手工发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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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函[2013]28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13]28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使用地税通用手工发票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3-02-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使用地税通用手工发票的通知
新地税函[2013]28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使用地税通用手工发票的通知
  新地税函[2013]28号
  全文有效
  2013年2月5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为大力压缩手工发票,建立普通发票开具和信息采集、查询平台,全面提升普通发票管理的规范化和信息化水平,区局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停止使用发票代码26500**038**《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以下简称《通用手工发票》)。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已领用的《通用手工发票》可延续使用到2013年3月31日,到期停用的发票,由各地主管税务机关造册登记,按文件规定及时报审核销。
   原使用《通用手工发票》的纳税人,改为使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和通用机打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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