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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地方税务局 克拉玛依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克拉玛依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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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克拉玛依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克拉玛依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文件名: 克拉玛依市地方税务局 克拉玛依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克拉玛依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问题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4-01-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克拉玛依市地方税务局
克拉玛依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问题的公告
克拉玛依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克拉玛依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问题的公告
  克拉玛依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全文有效
  2014年1月23日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第二条第六款“对于在上述规定的九十日内没有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征收其土地增值税。
   住宅(不含别墅)核定征收率为5%,其他项目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5%由各地自定。”之规定,现将“其他项目”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纳税人,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问题公告如下:
   公式:其他项目的核定征收率=其他项目平均销售单价/住宅平均销售单价*5%
   公式中“住宅平均销售单价”是按照本企业本年度对外销售住宅(不含别墅,下同)的平均价格确定,本企业本年度没有对外销售住宅的平均价格的,按照当年房地产行业的平均住宅单价进行确定。
   特此公告。
  关于《克拉玛依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问题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及目的
  为堵塞税收征管漏洞,加强我市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特制订本《公告》。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十条、《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20号)第二条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第二条第六款的规定制定。
   三、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第二条第六款的规定:“对于在上述规定的九十日内没有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征收其土地增值税。住宅(不含别墅)核定征收率为5%,其他项目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5%由各地自定。”为此,我们以此为契机,结合区局规定,制定了此《公告》,相信会在很大程度上起到公平税负,优化征管的效果。
   四、制定文件的落实要求
   该文件公告后,要继续做好向纳税人的宣传和解读工作,确保文件顺利的实施,达到堵塞税收征管漏洞的目的。
   五、起草过程
   经过我单位工作人员多次下基层调研,召开讨论会等形式,征求各区地税局的意见是:其他项目核定征收率在5%--7%之间。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我们的意见是:某类房屋的核定征收率=某类房屋平均销售单价/住宅平均销售单价*5%公式中“住宅平均销售单价”是按照本企业本年度对外销售住宅的平均价格确定,本企业本年度没有对外销售住宅的平均价格的,可以按照当年房地产行业的平均住宅单价进行确定。
   本《公告》的制定,便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及时对达到清算条件的房地产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六、其他处室对起草文本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及协调情况
   经过集体讨论,对该《公告》的起草文本无异议。
   克拉玛依市地税局税政法规科
   2014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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