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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阿行署办〔2014〕193号 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地区招商引资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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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文件编号: 阿行署办〔2014〕193号
文件名: 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阿行署办〔2014〕193号 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地区招商引资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4-10-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地区招商引资工作意见的通知
阿行署办〔2014〕193号


  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地区招商引资工作意见的通知
  阿行署办〔2014〕193号
  全文有效
  2014.10.28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地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已经2014年行署第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2014年10月28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地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自治区党委八届七次全委(扩大)会议和地委(扩大)会议精神,实施更加积极的开放战略,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完善招商引资工作机制,改进和创新招商引资工作方式方法,提高招商引资工作质量和水平,以招商引资工作的新突破实现地区经济转型升级和跨越式发展,现就加强和改进地区招商引资工作制定如下意见。
  一、地区招商引资工作取得的主要成效
  近年来,在地委、行署的坚强领导和高度重视下,在各县(市)、各单位的共同努力下,地区招商引资工作取得显著成绩。据统计,2009年至2013年,全地区引进招商项目分别为149个、170个、164个、116个、190个,实际到位资金分别为51.7亿元、70.85亿元、116.25亿元、208.29亿元、274.3亿元,这些项目的落地投产,拉动了固定资产投资、增加了就业,为地区经济转型升级和跨越式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二、地区招商引资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不规范,政出多门。目前,除地区制定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外,各县(市)、阿克苏纺织工业城(开发区)也均相继制定了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有的政策没有依据,操作性不强,无法落实;有的政策超越了本级政府的权限,有的县(市)制定的土地政策,导致招商引资恶性竞争。
  (二)承诺的政策难以兑现。部分县(市)、工业园区在执行与投资客商签订的合同时,发生了承诺的政策没有兑现或超越了权限而不能兑现,或没有能力兑现、或因协调不力而没有兑现等现象。主要表现在:一是电价补贴;二是建设资金和新上纺锭补贴;三是配置土地资源和矿产资源;四是土地出让金先征后返或承诺土地零地价。这些都严重影响了项目建设进度,挫伤了投资商的信心。
  (三)招商引资工作机制不完善。目前,地区有关单位、各县(市)在招商引资工作中没能很好的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存在各自为政、资源不共享、信息不互通等现象,甚至遇到好项目互相抢商,互相拆台;招商引资项目推进机制需进一步加强,项目跟踪服务体系和招商考核激励制度需进一步完善落实。
  (四)招商引资基础性工作不够扎实。一是招商项目的规划、编制、储备、推介水平不高,难以推出产业关联度强和集聚效应明显的大型优势项目。二是项目缺乏长远规划,重复建设。三是招商引资项目审批手续进展缓慢,后续服务过程中存在不公开、不透明现象。四是项目后续跟进服务不到位、远离市场成本高、融资贷款难、报批手续繁琐、人才及合格劳动力资源严重不足等增加了项目履约的不确定性。
  (五)招商引资对外宣传不够,地区知名度不高。目前的招商引资宣传工作仅靠参加各类会展进行,未找准宣传的定位和亮点。
  (六)招商引资力量薄弱。招商系统人员更换频繁,工作创新能力不足,机构不健全,人员少,有的县(市)招商队伍只剩1人,不能正常开展招商工作,现有招商队伍与地区经济发展不相适应。
  三、加强和改进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
  (一)全面清理、规范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一是对地区、各县(市)、园区制定的不适应目前形势、操作性不强、没有法律依据、越权、违法或不能兑现的各类招商引资政策进行全面清理、废止。二是对国家、自治区的各项优惠政策进行全面梳理、汇编,形成地区统一的对外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见附件)。三是各县(市)不得再制定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统一执行地区制定的优惠政策。个别高新技术企业、投入特别大或解决就业突出的企业,可一企一策特殊对待,须上报地区行署研究决定。四是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集中兑现一批未落实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二)加强招商引资政策的管理。一是统一发布招商政策,新出台的招商政策由地区发布,各县(市)、有关单位不得擅自出台招商政策。二是建立招商项目签约合同备案制。各县(市)、有关单位洽谈成熟的招商项目,在项目合同正式签约3日前报地区招商局备案。三是加强项目合同的检查监督。地区招商局要定期对签约项目履约、重大问题协调服务等情况进行督查。
  (三)建立健全招商工作机制。一是建立招商引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将招商引资工作纳入地区经济工作例会,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分析原因,解决存在的问题。二是建立招商活动统一管理制度,对列入地区重大项目和地区内出现恶性竞争的项目,由地区招商局统一编制、报批。三是建立招商引资工作月例会制度。地区招商局每月定期召开一次招商工作例会,听取各县(市)招商局、园区、有关单位工作汇报,研究分析招商引资工作形势,通报重大项目建设情况,安排部署下一阶段工作。四是建立项目跟踪落实服务制度。转变工作作风,提升工作效能,在项目审批、产业政策、金融服务、土地征迁等环节,优化和改进政府公共服务,做到协调到位、服务到位、跟踪到位、落实到位。五是切实强化项目督查协调服务力度。通过日常督查、重点督办、分段督查、定期考评、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加大对招商引资项目的督查协调服务力度,及时协调解决项目洽谈、引进、建设、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六是创新招商模式,通过以商招商、网络招商、小分队招商等方式,扩大招商成果。
  (四)强化招商引资工作考核。一是进一步完善招商引资目标考核奖励办法,规范招商引资项目到位资金统计,坚持实施“一月一通报、一季一督查,两季一考核、一年一总结评比”的督查考核制度,确保重大项目的合同签约率、资金到位率和项目开工率。二是地区、县(市)财政预算中设立招商引资专项资金。三是实施重点招商项目督查制度,按月、季督查、通报重点招商项目进展情况。四是浙江省援疆指挥部加强对各市产业援疆工作的指导,建立考核制度。
  (五)加大产业援疆工作力度。一是积极引导浙江省援疆指挥部及各市分指挥部将产业援疆(招商引资)工作作为援疆工作重点,利用各种形式、通过各种渠道,强力引进推荐浙江省大企业、大集团来阿考察投资兴业。要抓住东部产业转移的有利时机,积极对接,主动作为,为来阿浙江企业创造条件,确保产业援疆项目及时落地。二是各县(市)要抓住浙江省对口援阿和内地产业转移的有利时机,积极主动赴受援地开展各种形式的产业对接和招商引资活动。三是充分发挥援疆指挥部和援疆干部的桥梁纽带作用,组织全国各省(市)浙江商会及企业家来阿考察投资兴业。四是发挥央企的援助作用。县(市)要主动出击、有所作为,引进对口支援央企产业项目,或者借助其影响力引进相关联的项目。
  (六)扎实做好招商引资基础工作。一是结合地区资源现状及产业发展需求,研究编制招商目录和项目库,并进行动态管理。二是加大招商引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资源,全方位、多角度宣传、展示、推介阿克苏。三是加强招商队伍建设,健全招商机构、配齐配强招商力量,强化招商引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四是设立专项招商经费,加大招商引资工作经费投入,确保招商引资工作正常开展。
  附件1
  阿克苏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一、财税优惠政策
  (一)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
  (二)给予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实行优惠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的金融机构,按实行比正常的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低2.88个百分点的优惠利率。《关于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实施管理细则的通知》(新财金〔2013〕2号)
  (三)根据“对有重大技术改造、扩大生产规模、生产工艺和产品创新和延伸下游产业链的企业,经自治区财税部门和农业产业化发展局审核后,可继续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规定,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可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认定申请。认定通过的企业,由审核认定部门联合发文公布,自认定确认的项目完工年度起,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自2011年1月1日起,对所有农产品加工企业免征5年自用房产的房产税。自2011年起,自治区农产品深加工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扩大生产规模、生产工艺和产品创新及延伸下游产业链的项目,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财企〔2009〕51号)的规定申报,自治区财政厅、经信委根据申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企业上交税收情况,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每年安排总额度不少于1000万元的资金给予支持。《自治区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有关财税政策实施办法》(新财法税〔2011〕8号
  (四)自2011年起,对自治区境内从事A级旅游景区景点基础设施建设及在A级旅游景区景点从事旅游服务经营的企业,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自用房房产税和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1年起,对自治区境内的旅行社,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自用房房产税和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1年起,对自治区境内从事旅游纪念品生产、加工的企业,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自用房房产税和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上述一、二、三项,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企业,可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基础上,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在自治区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重点鼓励发展产业目录范围内的旅游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在2011年—2015年,减半征收期间免征地方分享部分。期满后,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企业,可以继续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自2011年起,对自治区境内除市、县城区以外的A级景区景点范围内,主要为景区景点服务的宾馆,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自用房房产税和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关于促进我区旅游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的通知》(新政发〔2010〕116号
  (五)2011年至2020年,对新办企业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50%(含50%,下同)、现有企业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70%(含70%,下同)的出口生产企业,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但累计享受不超过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免征自用房产税。免征自用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属于国家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目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口生产企业,对新办企业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50%、现有企业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70%的出口生产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基础上,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关于促进我区出口生产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的通知》(新政发〔2010〕117号
  二、土地优惠政策
  在对口支援受援地区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使用戈壁荒滩(林地、草地除外)建设产业聚集园区、引进产业项目和实施安居富民、定居兴牧、保障性住房、公共基础设施等民生工程的,对取得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一律免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在对口支援受援地区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使用戈壁荒滩(林地、草地除外)建设产业聚集园区、引进产业项目的,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可减免土地出让金。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工业项目,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上述土地优惠政策施行期限为2011年7月1日至2020年l2月31日。2011年7月1日以前已依法批准的用地,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关于减免土地出让金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新政办发〔2011〕115号)
  三、金融优惠政策
  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的投资收益,依法可采取“先分后税”的方式,由合伙人分别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合伙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代扣代缴。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合伙人的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投资收益按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为鼓励股权类投资企业和个人投资者在我区滚动发展,经自治区金融办备案的股权投资类企业,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执行以下政策:公司制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纳入自治区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依法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各项优惠政策,执行15%的所得税率,自治区地方分享部分减半征收。未能纳入该体系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减免企业所得税自治区地方分享部分的70%。公司制企业将税后利润向股东分红时,股东是自然人的,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该企业代扣代缴。股东缴纳所得税后,自治区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由纳税所在地财政部门拨付。合伙制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合伙人,按照“先分后税”缴纳所得税后,自治区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由纳税所在地财政部门拨付。股权投资类企业因提供投融资管理或咨询服务等取得收入而缴纳营业税后,自治区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由纳税所在地财政部门拨付。股权投资类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和权益转让收益,以及合伙人转让股权的,依法不征收营业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新政办发〔2010〕187号
  四、用工优惠政策
  中小企业新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在新疆注册的企业以及在新疆承揽生产经营和工程项目的企业招用新员工,其招用新疆籍员工不得少于50%,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50%给予养老保险补贴。自2011年起,新疆籍学生按每生每年300元的标准以及各级财政分担比例,对职业学校接受新疆籍学生予以补助。《关于印发自治区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意见细则的通知》(新政办发〔2011〕126号)
  五、支持国贫县、边境县发展优惠政策
  (一)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包括南疆三地州、其他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和边境县市)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减半期内,按照企业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属于《目录》范围内的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53号
  (二)对在自治区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重点鼓励发展产业目录范围内的旅游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在2011年—2015年,减半征收期间免征地方分享部分。期满后,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企业,可以继续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自2011年起,对自治区境内除市、县城区以外的A级景区景点范围内,主要为景区景点服务的宾馆,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自用房房产税和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关于促进我区旅游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的通知》(新政发〔2010〕116号
  (三)在自治区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自治区鼓励类发展产业目录范围的出口生产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同时,对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出口生产企业,在减半征收期间免征地方分享部分。《关于促进我区出口生产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的通知》(新政发〔2010〕117号
  附件2
  阿克苏地区纺织服装产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一、财税优惠政策
  (一)根据国家西部大开发有关规定,自2011年起,凡属于鼓励发展产业目录范围内的纺织企业,在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基础上,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关于加快自治区纺织业发展有关财税政策的通知》(新政发〔2010〕99号
  (二)“在2011年—2015年期间,对企业有重大技术改造、扩大规模、生产工艺创新和延伸下游产业链的,经过自治区财税部门和自治区纺织行业主管部门共同认定后,自认定之日起,可继续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规定。符合认定条件的纺织企业可按规定程序办理认定申请。认定通过的企业,由认定部门联合发文公布,自认定确认的项目完工年度起,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为鼓励纺织企业实现产业整合和优势资源的合理利用,在2011年至2015年期间,对自治区境内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现有企业和项目投资总额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新办企业,免征自用房产的房产税和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关于印发<自治区加快纺织业发展有关财税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新财法税〔2011〕7号
  二、2014年发展纺织服装产业十项优惠政策
  (一)支持纺织服装产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固定资产投资。设立纺织服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加大对纺织服装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安排一定额度的专项资金加大纺织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支持乡(镇、社区)纺织服装标准厂房建设,免费或低价出租入驻企业。对于纺织服装企业自建厂房和新增设备给予适当的补贴。
  (二)进一步提高棉纺织品出疆运费补贴标准。在现有国家和自治区对棉花及纺织品运费补贴政策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补贴标准(含出口,下同)。对棉纱(含棉粘混纺、粘胶纱)类产品,每吨增加补贴300元,合计补贴900元;对棉布类产品,在中央补贴基础上,每吨增加补贴500元,合计补贴1000元。亚麻纱、毛精纺呢绒等其它初、中端纺织类产品,出疆运费补贴参照棉纱线补贴标准执行。为推动服装、家纺等终端产业发展,对企业生产服装、家纺等深加工产品给予产品销售额2—3%的出疆运输补贴;对企业使用内地布匹加工制作服装、家用纺织品等,给予采购额2%的进疆运输费用补贴。
  (三)鼓励企业使用新疆棉花。在国内外棉花差价较大情况下,为鼓励使用新疆棉花(含新疆产粘胶纤维,下同),降低生产原料成本,对疆内棉纺企业使用新疆棉花按实际用棉数量给予每吨800元的补贴。
  (四)对企业实施优惠税收政策。在继续执行现行自治区促进纺织业发展的财税政策基础上,将纺织服装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全部用于纺织服装产业发展。
  (五)支持纺织服装企业开展员工技能培训。为鼓励纺织服装企业开展新招录员工的岗前培训,对于企业新招录的新疆籍员工,按年培训人数并依据自治区现行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对企业给予培训费用补贴,并实行实名制管理。
  (六)给予纺织服装企业新疆籍员工社保补助。继续落实新党发〔2009〕11号文件和新政办发〔2011〕194号文件精神,对纺织服装企业招用新疆籍的员工,按照企业为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50%予以三年补助,对南疆四地州享受低保待遇的在纺织服装企业就业的人员,继续享受12个月低保待遇。
  (七)纺织服装企业低电价优势。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降低纺织服装企业用电价格。支持纺织服装园区建设配套电厂,在纺织服装园区率先开展大用户直购电试点工作。全面加快推进纺织服装城配套的浙能阿克苏纺织工业城热电厂项目建设工作。结合地区实际,进一步研究纺织服装企业电价优惠政策,积极推动纺织服装企业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工作。对于暂时没有配套电厂或无法开展大用户直购电试点的纺织服装企业,在电价0.35元/千瓦时以上按实际差价给予适当用电补助。
  (八)建设高标准印染污水处理设施。在阿克苏纺织工业城(开发区)建设高标准、新技术的印染污水处理设施,在一定时期内对运营费用给予补贴,确保印染污水100%处理和达标排放。
  (九)加大对南疆地区的支持力度。实行更加优惠的政策,在资金安排、项目布局上向南疆地区倾斜。
  (十)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研究制定金融支持纺织服装产业发展的措施,把信贷任务分解到各银行,确保纺织服装产业信贷规模与产业发展同步持续增长,建立纺织服装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通过政府与银行共担风险等手段,扩大信贷规模,支持纺织服装中小微企业发展,支持纺织服装企业采取发行企业债券、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方式多渠道融资,缓解融资难题,降低融资成本,加大纺织服装企业上市扶持力度,建立上市绿色通道。
  附件3
  阿克苏地区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一、财税优惠政策
  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部分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微型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
  二、用工优惠政策
  对小型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当年新招用大中专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费的,在5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4000元为限额扣减地方税收,其中对吸纳南疆四地州少数民族大中专毕业生限额标准可上浮20%。政策审批期限截止到2015年12月31日。《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3〕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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