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098
  • Tax100会员 33187
查看: 782|回复: 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国家税务局、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国家税务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国家税务局、乌鲁木齐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乌鲁木齐市国家税务局、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国家税务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国家税务局、乌鲁木齐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乌鲁木齐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9415
2020-8-7 11:39: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国家税务局、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国家税务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国家税务局、乌鲁木齐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乌鲁木齐市国家税务局、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国家税务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国家税务局、乌鲁木齐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国家税务局、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国家税务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国家税务局、乌鲁木齐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乌鲁木齐市国家税务局、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国家税务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国家税务局、乌鲁木齐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乌鲁木齐市国家税务局、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等部门关于发布《乌鲁木齐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7-10-1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国家税务局、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国家税务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国家税务局、乌鲁木齐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乌鲁木齐市国家税务局、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等部门关于发布《乌鲁木齐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
乌鲁木齐市国家税务局、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国家税务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国家税务局、乌鲁木齐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乌鲁木齐市国家税务局、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等部门关于发布《乌鲁木齐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
  全文有效
  乌鲁木齐市国家税务局、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国家税务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国家税务局、乌鲁木齐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2017年10月19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指导意见》精神,统一规范乌鲁木齐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基础上,结合全市税收执法工作实际,乌鲁木齐市国家税务局、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国家税务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国家税务局、乌鲁木齐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共同制定了《乌鲁木齐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现予以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乌鲁木齐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
  
  2.乌鲁木齐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附件: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