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国家税务局、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国家税务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国家税务局、乌鲁木齐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乌鲁木齐市国家税务局、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等部门关于发布《乌鲁木齐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
乌鲁木齐市国家税务局、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国家税务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国家税务局、乌鲁木齐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乌鲁木齐市国家税务局、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等部门关于发布《乌鲁木齐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
全文有效
乌鲁木齐市国家税务局、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国家税务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国家税务局、乌鲁木齐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2017年10月19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指导意见》精神,统一规范乌鲁木齐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基础上,结合全市税收执法工作实际,乌鲁木齐市国家税务局、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国家税务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国家税务局、乌鲁木齐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共同制定了《乌鲁木齐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现予以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乌鲁木齐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
2.乌鲁木齐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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