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人社局
关于调整十堰市城区200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的通知
市直各行政企事业单位、张湾区财政局、茅箭区财政局、白浪高新区财政局、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财政局、各区属行政、企事业单位: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管[2006]52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十堰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批复》(鄂政办函[2005]35号)及湖北省建设厅、湖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鄂建文[2005]208号)文件精神,现就十堰市城区2007年度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和比例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缴存单位认真落实。
一、调整范围: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
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定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所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
二、调整内容
1、缴存的月工资基数按职工本人2006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根据国家统计局[统制字(1990)1号]文件规定,职工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计六部分构成。
2、各缴存单位的职工月工资基数最低,不低于十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市区2006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最高不超过十堰市统计局公布的市区2006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3倍。
3、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机关、事业(由财政预算支付)单位,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按财政预算核定工资额的8%执行,企业、事业(按企业化管理自收自支)单位,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按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各8%-12%执行;中央、省驻十堰企业和实行垂直管理单位,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按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各8%-12%执行。
四、本通知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五、本次调整未涉及的内容,仍执行原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