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人社局
关于调整十堰市市直企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2001)
十政办发[2001]23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级事业单位,各大中型企业,驻市各单位:
为完善我市社会保障制度,确保离退休职工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和统一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通知》(鄂政办〔2001〕106号)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将我市市直企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障缴费比例进行调整。即: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由现在占工资额的5%。调整为6%,单位缴费比例由现在占单位工资总额13%,调整为14%。
调整后的养老金缴费比例从2002年元月1日起执行,请市直各企事业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