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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湖北人社局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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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北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湖北人社局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01-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北人社局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功能,维护非公有制经济单位职工的合法权益,改善民生,推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湖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 272 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 现就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设立的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包括混合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民办非企业组织等,都应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和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并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改制后,应及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单位变更登记手续,继续按时足额为在职职工(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下同)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中断。如改制后中断缴存的,应自本通知发布后 30 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补缴手续。

三、劳务派遣企业在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时,应当明确劳务派遣人员的住房公积金承担和缴存方式;未明确的,被派遣劳动者的住房公积金由劳动派遣企业缴存。

四、单位和在职职工个人都应当承担住房公积金缴存的义务。单位为在职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规定列入单位成本或者费用;在职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所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在职职工所有,并依法享有提取和使用权。

五、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即按职工上年度工资年收入除以 12 个月来确定。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均为各 5% ,有条件的可在 5% 至 12% 之间选择缴存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 12%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并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手续;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

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对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宣传力度,针对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开展宣传发动工作。规范和简化办事程序,提供优质服务,提高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及其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积极性。

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 定期会同市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对全市 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建缴住房公积金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单位逾期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不为本单位在职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或者逾期不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应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将违法行为作为企业社会信用信息录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作为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和社会信用管理的依据。

八、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根据非公有制经济单位职工的特点,制定更为便利的缴存支取办法。

九、市政府将住房公积金扩面等管理工作纳入县市区政府的目标管理,在每年年底组织相关部门联合考核目标责任履行情况。

十、市经委、国资委、工商、税务、质监、财政、劳动保障、工会、行业协会等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结合住房公积金的特点,协调配合,积极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单位住房公积金建立和缴存工作。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精心管理,优质服务,有效防范资金风险,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本通知自 2009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二 〇〇 九年一月十四 日

主题词: 经济管理 住房公积金 △ 制度 通知

抄送:市委有关部门,各人民团体,咸宁军分区。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

市检察院。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 年1 月14 日 印发

  共印 120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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