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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湖北人社局 荆组通〔2015〕24号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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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北人社局
文件编号: 荆组通〔2015〕24号
文件名: 湖北人社局 荆组通〔2015〕24号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5-05-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北人社局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
荆组通〔2015〕24号


各县(市、区)、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党(工)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根据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鄂组通〔2015〕14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的正、副县处级及相应职务层次的女干部,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当于正、副处级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60周岁退休。
凡2015年2月满55周岁、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可以延长到60周岁退休;2015年1月31日前满55周岁、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按原有政策尽快办理退休手续。
二、上述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如本人申请,可以在年满55周岁时自愿退休。
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的正、副县处级女干部,未在55周岁时选择退休的,在年满60周岁前还可以根据公务员法有关规定申请提前退休,由组织上视情况研究确定是否批准;其他有关人员未在年满55周岁时选择退休的,应在年满60周岁时退休。
三、年满60周岁的少数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需要延长退休年龄的,仍按照《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0〕5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凡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不适用本通知,不予追溯。
五、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政策,社会关注度高,政策性强,涉及干部人才的切身利益,各地各单位要认真领会文件精神,严格掌握政策规定,耐心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政策平稳落实。对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向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告。
六、本通知自2015年3月1日起执行。
中共荆门市委组织部 荆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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