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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税务局、退役军人事务厅 新财法税〔2019〕1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税务局、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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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税务局、退役军人事务厅
文件编号: 新财法税〔2019〕12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税务局、退役军人事务厅 新财法税〔2019〕1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税务局、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9-03-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税务局、退役军人事务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税务局、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新财法税〔2019〕1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税务局、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新财法税〔2019〕12号
  全文有效
  2019.3.21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税务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各地州市财政局、税务局、退役军人事务局:
  为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以下简称财税〔2019〕21号)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三、财税〔2019〕21号文件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作出的相关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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