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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新疆电子税务局新增“税企互动信息反馈”功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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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新疆电子税务局新增“税企互动信息反馈”功能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9-08-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新疆电子税务局新增“税企互动信息反馈”功能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新疆电子税务局新增“税企互动信息反馈”功能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19.8.30
  尊敬的纳税人:
  为深入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活动,进一步贯彻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规范和减少入户检查,减轻纳税人负担,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将于2019年9月1日在电子税务局“互动中心”增加“税企互动信息反馈”功能模块,将部分税收低风险事项直接推送纳税人先行自我纠错,纳税人纠错结果达到预期的,税务机关不在开展风险应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送事项
  本通知所称的税收低风险事项分为提示提醒类风险事项和自查类风险事项。
  二、推送方式
  税收低风险事项将通过新疆电子税务局推送至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我的待办”中进行显示提醒,同时通过短信方式提醒纳税人登录电子税务局 “税企互动信息反馈”模块了解风险事项详细内容。
  提示提醒类风险事项详细内容在“税企互动信息反馈”模块“风险告知”区域显示,自查类风险事项详细内容在“税企互动信息反馈”模块“风险反馈”区域显示。
  三、信息反馈
  对提示提醒类风险事项,纳税人根据提醒事项自我纠错后,不再需要向税务机关反馈。对自查类风险事项,纳税人按照风险事项进行自查,自查结果经税务机关核实后进行纠错补正和结果反馈。
  附件:
  1. 税企互动PC端操作手册
  2. 税企互动APP端操作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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