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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自治区政府 宁政发[2007]13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维护税收秩序严禁转引税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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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宁夏自治区政府
文件编号: 宁政发[2007]13号
文件名: 宁夏自治区政府 宁政发[2007]13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维护税收秩序严禁转引税款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01-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宁夏自治区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维护税收秩序严禁转引税款的通知
宁政发[2007]13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维护税收秩序严禁转引税款的通知
  宁政发[2007]13号
  全文有效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近年来,一些地区由于受地方财政困难影响,或为了实现其他经济目的,违反有关规定,采取只征流转税、不征或少征所得税及其它地方税等手段,在我区及周边地区“拉税”、“借税”、“买税”和“混税”转引税款;我区周边地区也采取同样手段在宁夏境内违法转引税款,造成区域之间税率相差悬殊、实际税负不公,社会影响强烈。这不仅违背了“统一税政、集中税权”的原则,扰乱了正常税收秩序,而且违背了公共财政的要求,削弱了财政调控能力,造成财政收入大量流失,形成潜在的财政风险。
  为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引税”问题调研和整改的通知》(财税〔2006〕35号),要求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坚决予以制止。我区有关部门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展开全面调查,并针对存在问题予以整改,但仍有个别地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致使这一问题尚未得到彻底解决。为严肃税收法纪,维护税收秩序,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及时、足额和按级次入库,根据国家税法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学制定税收计划,严禁跨地区征收税款
  转引税款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一定要从全局高度,充分认识转引税款行为的危害性,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迅速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检查纠正。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科学合理地制定年度税收计划任务,不得借招商引资之名巧立名目,将非本辖区生产经营企业纳入当地税收征管范围之内,更不得以各种方式变通税法和税收政策,损害税法权威。要认真学习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知识,切实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税收征管工作的领导,支持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
  二、严格发票使用范围,坚决制止各种转引税款行为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大局出发,大力支持和密切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坚决制止各种转引税款的违法行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购买货物、接受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收款方是区内的,或收款方是区外的但其经营活动在区内发生,一律按规定使用我区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否则支付单位有权拒收,并应及时报告当地税务机关。付款方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一律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和在所得税税前列支或作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增强法律意识,提高警惕,对发现转引税款行为的,要及时向当地税务机关举报。
  三、坚持依法治税,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
  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坚决贯彻“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依法治税,严格征管。要严格遵循属地管理原则,依照法定税种和税率征收税款,不得违反规定代开发票和委托代征税款;严禁擅自扩大征管范围,变更税种税率,少征或不征税款,混淆税款入库级次。要切实加强对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舆论宣传,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并报告上级部门。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对本地转引税款情况进行认真清理纠正,整顿财税秩序。凡拒不纠正或整改的,自治区将扣减对该地区的转移支付和专项补助,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请于2007年4月30日前,将有关落实情况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时抄送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二○○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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