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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宁政函[2012]111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减免宁夏东方企业[有限公司]欠缴地方税款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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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件编号: 宁政函[2012]111号
文件名: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宁政函[2012]111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减免宁夏东方企业[有限公司]欠缴地方税款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12-06-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减免宁夏东方企业[有限公司]欠缴地方税款的批复
宁政函[2012]111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减免宁夏东方企业[有限公司]欠缴地方税款的批复
  宁政函[2012]111号
  全文有效
  2012年6月21日
  自治区地税局:
  《关于宁夏东方企业(有限公司)申请减免欠缴地方税款的报告》收悉。根据2012年5月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精神,现批复如下:
  同意对宁夏东方企业(有限公司)自2003年9月至2011年12月累计欠缴的房产税1408342.5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839613.9元、印花税53980.1元、教育费附加584392.34元、地方教育费附加379845.04元、水利建设基金329772.82元、城镇土地使用税2501497.31元,共计6097444.06元予以减免。
  请按程序报相关部门办理减免手续,进一步加快宁夏东方企业(有限公司)搬迁补偿问题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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