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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宁财[税]发[2016]607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区资源税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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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宁财[税]发[2016]607号
文件名: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宁财[税]发[2016]607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区资源税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6-06-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区资源税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
宁财[税]发[2016]607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区资源税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
  宁财[税]发[2016]607号
  全文有效
  2016年6月30日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的改革要求,经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并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财税[2016]69号),现将我区资源税改革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适用税率
  我区各品目资源税适用税率确定为:铁矿石3%、石灰石6%、井矿盐5.5%、石膏8.5%、石英砂3.5%、煤层气1%、砂石3元/立方米、粘土3元/立方米、贺兰石30元/吨、地热12元/吨;对其他未列举名称的非金属矿原矿按照3元/吨征收。
  二、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三、其他要求
  各地应按照本通知要求严格征管,应收尽收。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税政与条法处、自治区地税局税政三处、自治区国税局所得税处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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