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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一表集成”辅助系统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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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一表集成”辅助系统的通告
发文日期: 2017-10-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一表集成”辅助系统的通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一表集成”辅助系统的通告
  全文有效
  2017年10月30日
  为优化纳税申报,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决定全面推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一表集成”辅助系统(以下简称一表集成系统)。现就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于2017年11月1日起,面向全区纳税人全面推广应用“一表集成”系统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二、纳税人使用“一表集成”系统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应先登录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进行身份验证。
  三、纳税人经过身份验证登录后进入纳税申报模块,选择税费申报功能后点击相应的“增值税纳税人申报表”进行纳税申报。
  四、“一表集成”系统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附表汇总简化为一张“基础数据表”,根据发票汇集数据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自动填列至对应的报表项目中,并自动生成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实现纳税人大部分申报数据“零录入”。
  五、纳税人对系统自动填列的报表数据,需核对确认。对部分发票商品编码开具不规范,或不涉及发票的项目,应人工修改、填列,经核对无误后,通过网络申报系统完成申报处理。
  六、纳税人对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七、通过采用“一表集成”系统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应在进行纳税申报前做好增值税发票的销项数据抄报、进项数据认证或选择确认增值税发票信息(选择确认平台,勾选确认用于申报抵扣或者用于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工作。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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