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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部分涉税业务省内通办的公告 2016年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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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gansu.chinatax.gov.cn/art/2016/11/15/art_70_166477.html
发文单位: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2016年第11号
文件名: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涉税业务省内通办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6-11-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涉税业务省内通办的公告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推进办税便利化工作要求,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自2016年12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试点推行部分涉税业务省内通办(以下简称“省内通办”)。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涉税业务“省内通办”

  “省内通办”是指在不改变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不改变税收预算级次和收入归属的前提下,通过数据信息互通、前台后台贯通、内部外部联通,打破纳税人涉税事项属地办理的限制,纳税人可根据自身需要在全省范围内自主选择任一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业务。

  二、试点涉税业务省内通办的纳税人范围

  试点涉税业务通办的纳税人是指在甘肃省所属各市(州、区)、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管辖的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和其他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单位和个人。

  三、第一批试点推行涉税业务省内通办的范围

  试点通办的涉税业务范围主要是指税务登记、税务认定、发票代开、税收优惠、纳税申报、综合业务、宣传咨询等7类45个服务事项(详见附件1)。

  上述业务范围中发生的下列特殊事项暂不实行“省内通办”:

  1.涉及涉税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理的相关办税事项。

  2. 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

  3. 纳税评估自行补正申报和更正错误申报。

  4. 增值税、消费税一窗式比对不符的申报。

  5. 涉及查补税款开票业务。

  纳税申报涉及税款缴纳的通办涉税事项,须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

  纳税人需要进一步了解甘肃省国税系统试点“省内通办”涉税事宜的,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咨询电话或到办税服务厅(详见附件2)现场咨询。

  本公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公告内容由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兰州市范围实行涉税业务通办的公告》(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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