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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黔国税函[2013]234号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改增个体交通运输业纳税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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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黔国税函[2013]234号
文件名: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黔国税函[2013]234号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改增个体交通运输业纳税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3-07-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改增个体交通运输业纳税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黔国税函[2013]234号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改增个体交通运输业纳税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黔国税函[2013]234号
  全文有效
  2013年7月18日
  各市、自治州国家税务局,贵安新区国家税务局筹备组:
  为实现“营改增”政策的平稳过渡,解决试点后起征点以下以及临时经营的个体交通运输业纳税人不能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票)问题,经省局研究,现就起征点以下以及临时经营的个体交通运输业纳税人代开货运专票问题明确如下:
  一、代开对象
  (一)从事交通运输的个体工商户中按照定期定额管理,但定额核定低于起征点,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可申请代开货运专票。
  1.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申请,自愿放弃起征点以下免税权。
  2.选择按次申报纳税方式,并在主管税务机关变更登记信息。
  (二)临时经营的个体交通运输业纳税人,取得本辖区主管国税机关核发的《临时税务登记证》,且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起运地或者目的地为本辖区的,可申请代开货运专票。
  二、操作流程
  (一)起征点以下交通运输业个体工商户申请代开货运专票
  1.纳税人书面提出放弃免税权申请或按次纳税申请。
  2.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后终止纳税人定额信息,变更其税种登记信息。对放弃免税权的个体工商户,将其征收方式由“定期定额”修改为“查帐征收”;对选择按次纳税的个体工商户,将其纳税期限修改为按“次”。税种认定有效期输入当月第一天。
  3.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即开即征的原则,为提出申请的纳税人代开货运专票。
  (二)临时经营的个体交通运输业纳税人申请代开货运专票
  1.首次申请代开货运专票的纳税人应提供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临时税务登记证》。
  2.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即开即征的原则,为提出申请的纳税人代开货运专票。
  三、发票使用及纳税申报
  (一)申请放弃免税权的交通运输业个体工商户,可按规定领购使用普通发票,按月办理纳税申报。代开货运专票时预征的税款通过预缴税款模块开具税票,申报时作为“本期预缴税额”进行抵减。
  (二)按次纳税的个体交通运输业纳税人原则上不得领购使用普通发票,代开货运专票时预征的税款通过税票录入模块直接开具税票,无需再按月申报。
  四、其他规定
  (一)代开货运专票申请、审核、征税和开票的具体操作规程按相关规定执行,相关文书一律使用现行征管文书。
  (二)按次纳税的个体交通运输业纳税人,申请代开货运发票金额在按次纳税起征点(500元,不含本数)以下的,需书面提交放弃免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再按规定为其代开。
  (三)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以及应税服务均应按照征收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劳务或应税服务放弃免税权。
  (四)起征点以下的纳税人申请放弃免税权的,从生效日起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享受免税政策。
  (五)混业经营的纳税人选择按次申报的,销售货物和销售应税劳务的纳税期限必须同时调整为按“次”。纳税期限调整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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