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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0号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审批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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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0号
文件名: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0号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审批事项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3-09-1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审批事项的公告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0号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审批事项的公告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0号
  全文有效
  2013年9月16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3]73号)精神,现就取消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审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取消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审批事项。
  二、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纳税人,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可以到主管国税机关登记办理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有关事宜。
  三、办理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首次办理应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登记表》一式三份;
  2.印制发票式样;
  3.发票专用章印模(如需套印);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再次办理应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登记表》一式三份;
  2.印制发票式样;
  3.发票专用章印模(适用于发票专用章印模改变的情况);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符合规定的,主管国税机关及时办理印制发票的有关手续。
  五、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和保管发票。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登记表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印制理由: 经办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纳税人(签章) 年 月 日
自印发票名称 本数 每本份数
金额 规格 联次
纸质 文字 装订方式
主管税务机关 受理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以下由发票编码税务机关填写
序号 发票代码 发票起号 发票止号 备注
  备注:本表为A4型竖式,一式三份,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编码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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