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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人民政府 遵府发〔2013〕24号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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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遵义市人民政府
文件编号: 遵府发〔2013〕24号
文件名: 遵义市人民政府 遵府发〔2013〕24号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
发文日期: 2013-10-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遵义市人民政府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
遵府发〔2013〕24号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
  遵府发〔2013〕24号
  现行有效
  2013.10.20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全省经济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号)、省委十一届二次、市委第四届二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金融业改革发展,增强金融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促进金融与经济协调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引,紧紧围绕我市实施“三大战略”、建设宜居宜业宜游美丽遵义,和“全力追赶、力争超越,努力实现两个率先“的目标,以“扩融资、促发展、调结构、保民生、防风险”为主线,着力巩固和扩大融资规模,保障全市发展融资需求;着力加强地方金融体系建设,发展壮大金融产业;着力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保障经济社会发展提速转型;着力发挥政策导向作用,增强金融可持续发展能力;着力改善地方金融生态,营造金融发展的良好环境,坚持科学发展,奋力后发赶超,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历史性跨越发挥更大的支撑作用。
  (二)发展目标。
  金融增加值。实现金融业增加值显著增长,占GDP和第三产业的比重有较大提高。力争到2017年,实现金融业增加值突破120亿元,在第三产业增加值中所占比重达到12%左右,在全市地区生产总值中所占比重达到6%左右。
  存贷款总量。存贷款年均增量继续保持快速增长和信贷资产品质继续保持稳步提高,到2017年,全市金融机构存贷款总量比“十一五”末翻两番,其中:本外币存款余额达到6000亿元左右;本外币贷款余额达到3600亿元左右。村镇银行实现各县(市、区)全覆盖,小额贷款公司达到60家以上,融资性担保公司达到50家以上,业务实现乡镇全覆盖。
  直接融资规模。逐步形成由高度依赖间接融资向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并举的方式转变,到2017年,全市在境内外股票市场上市公司数量达到10家左右,新增上市公司6家左右;新增债券500亿元左右;新增股权投资基金150亿元左右。
  保险业保费收入。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进一步提升,保险业的经济补偿、社会管理和资金融通三大功能显著提高。到2017年,全市实现保费收入100亿元左右。
  二、大力引进各类型和各层次金融机构
  在遵义市新设或新引入的总部金融机构和区域性总部金融机构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一)开办奖励。对在遵义市新设或新引入的总部金融机构或区域性总部金融机构,由市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其中,对新设或新引入的总部金融机构,注册资本在 10 亿元(含)以上的,最高补助 500 万元;注册资本在 10 亿元以下、1 亿元(含)以上的,最高补助 200 万元;对新设或新迁入的区域性总部金融机构,一次性补助 100万元。
  (二)办公用地补贴。为了鼓励落户新蒲新区,对新设或新引入的总部金融机构或区域性总部金融机构,在新蒲新区通过招拍挂取得的办公用地,用于修建办公用房的,取得收益财政部门,按该宗土地净收益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自本意见出台后3年内,对新设或新引入金融机构分支机构,落户遵义市两城区和新蒲新区的,由市财政参照区域性总部金融机构引进政策给予办公用地补助。
  (三)收费优惠。企业在开办过程中,对应缴市本级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予以减免,对不能减免的,按最低收费标准执行。
  三、进一步加大金融人才引进力度
  对新设的各类总部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享受如下人才政策:
  (一)个人所得税优惠。对新设的各类总部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所得税按我市人才引进政策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年缴个人所得税市内留成部分,由市财政按政府支出安排奖励给个人。
  (二)住房保障。对新设的各类总部金融机构引进的连续聘用 2 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按引进人才的不同层次,享受每年1-2.5万元不等的租房补贴,由市财政补助。对在遵义购买首套住房的高级管理人员,按引进人才的不同层次享受20-80万元不等的购房补贴,其中市财政补助20%,另80%由所在区、县财政补助。
  (三)其他配套政策。对新设的各类总部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社会保险、户口迁移、配偶就业、未成年子女入(转)学等方面享受市人才引进政策。
  四、大力促进股权投资机构发展
  在遵义市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及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一)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股权投资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为自然人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上缴的营业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一定额度予以补助,其中,前2年全额奖励,后3年按50%的额度补助。
  (三)注册在遵义市的股权投资企业投资于本市的企业或项目,尤其是涉及优势特色产业以及高科技的项目,由同级财政按项目退出或获得收益后形成的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60%给予补助。
  (四)对实收资本在10亿元以上、并且50%以上资金投资于遵义的股权投资企业,经批准,其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享受总部金融机构税收补助政策,其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高管人员(每家企业不超过5名)享受总部金融机构金融人才引进政策。已享受过营业税奖励的不再享受金融机构营业税项目优惠政策。
  (五)市政府定期将市内适合股权投资企业投资的优质项目推荐给在本市注册并备案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对股权投资企业投资的本市企业优先列入上市后备企业培育计划,支持其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并享受上市优惠政策。
  五、大力支持开展直接融资
  为优化企业上市奖励政策,进一步提高企业上市积极性,对列入我市上市培育对象名单的境内拟上市企业,按《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我市企业上市的意见》企业上市扶持奖励政策进行奖励:公司进入上市辅导后,对其发生的上市前期费用,由市财政给予50万元的补助。对通过上市发行股票实现境内上市的公司,以及实现境外上市,所募集资金的80%以上投资于我市项目的公司,市政府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通过买(借)壳实现境内上市,并把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我市、纳税登记在我市的公司,市政府一次性奖励150万元。
  加强企业上市宣传培训,提高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的意识。对拟上市企业进行分类培育,通过逐家跟踪服务、协调解决存在问题,加大政策落实力度。积极发掘有潜力的企业,引导符合产业政策、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滚动培育上市后备资源。鼓励和推动企业引入股权投资基金,充分发挥股权投资基金增值服务作用和融资功能,优化股权结构,推进企业完善公司治理,提升企业总体实力,为企业上市提供良好的基础。
  支持企业进一步加强债券发行工作。加强与中债公司、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国内外知名券商合作,并与其建立起中长期合作框架协议;加强债券市场培育,建立拟发债企业储备库;市政府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中小企业发债基金,为中小企业发债提供担保;对企业在证券市场或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债券的,按发债募集额度给予适当的奖励:对企业发行短期(超短期)融资券的,按照其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债券)的,按照其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六、大力发展各类新型金融组织
  规范发展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农村保险互助社等新型金融组织。加强政策落实,积极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出台的支持各类新型金融组织发展的扶持政策,鼓励各县(市、区)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快组建各类新型金融组织的步伐。鼓励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转制成村镇银行,着力缓解“三农”和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
  贯彻落实《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的意见》精神,加强规划布局,有序扩大遵义市小额贷款公司覆盖面;加强扶持政策落实力度,对合规经营、服务“三农”和小微型企业成效显著的小额贷款公司,由市政府组织认定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适当奖励,具体办法由市政府金融办组织制定。
  七、加强投融资体制建设
  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推动市级有关部门进一步树立经营城市的理念,促进我市城市资源、资产、资金、资本的有序转化和效益最大化。建立“政府主导、产业化发展、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法制化管理”的新型城市建设投融资体制。实现多元化投融资主体、多元化融资渠道的发展战略。根据“谁投资谁受益”原则,吸引更多的外资和民间资本进入我市城市建设领域。积极学习和借鉴其他城市的成功经验,结合自身特点和优势资源,改革创新符合我市可持续发展的投融资体制。
  加快投融资平台建设,做大做强现有平台。充分发挥市土地收储中心作用,加大土地收储进度,力争在2015年前收储土地10000亩以上;通过政府注资、划拨资产、增值收益返还等增信方式,推动国投公司、城投公司、产投公司、水投公司、铁投公司和红色旅游集团公司、高开司等市级投融资平台进一步优化资产结构,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现金流建设和信用建设。培育搭建新平台,依托遵义特色农业资源和借助发展“农业示范园区”契机,配合农业专项资金使用,搭建农业投融资平台;加快搭建经济适用房和保障房、环保等政策鼓励领域的融资平台公司。到2015年,市国投公司净资产达150亿元以上,成为面向政策性银行贷款及发行有国家政策支持的各类债券的融资主体;市城投公司净资产总量达到200亿元以上,成为承担市政建设重点项目和重大基础建设、面向商业银行贷款及开展其他方式融资的一般类公司,并加快推动成为上市公司。鼓励市级其他投融资平台开展多渠道融资,扩大直接融资规模,不断增强资金实力和创新融资能力。充分发挥各县(市、区)融资平台的作用,支持各县(市、区)政府采取有效方式提高平台的信用规模和等级,增强市场化、多元化融资能力。各县(市、区)政府在安排项目融资时,应通盘考虑和设计还款资金的来源,力求合理负债,实现发展需求和自身财力的有效匹配,促进各县(市、区)融资工作可持续发展。市金融办要加快推动各县(市、区)金融合作试点工作,在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市有序推广。
  八、加强金融集聚区建设
  依托遵义的区位优势,通过政府主导推动,加快金融机构聚集。根据发展定位,努力将新蒲新区打造成为以金融后台服务和金融服务外包为基本特色的金融商务区。新蒲新区要加快编制遵义市金融业集聚发展规划,会同市金融办等市级有关部门加快制定完善吸引金融机构入驻的优惠政策,加快推进金融商务区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完善金融机构聚集和发展的各项软硬件功能,构建有形载体,分阶段、有重点地引导金融机构入驻。
  设立遵义市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在整合现有支持金融业发展资金基础上,市政府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专项用于促进遵义金融业加快发展。有条件的各县(市、区)也要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
  九、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地方经济的支持力度,改善金融服务,规范征信活动,打造“诚信受益,失信惩戒”的社会环境。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严厉打击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有效维护金融债权,形成以政府信用为主导、企业信用为重点、个人信用为基础的社会信用体系,信用环境进一步优化;完善政府、银行、企业协调沟通机制,银企关系融洽,国家货币政策得到有效贯彻落实,信贷投入保持合理增长,信贷结构进一步优化,金融服务水平明显提高;深入整顿规范市场经济和金融秩序,严厉打击金融犯罪,金融运行平稳,金融机构资产质量、经营效益明显提高;建立金融行业信用体系建设长效机制,完善区域信用评价体系,加大对守信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促进金融生态环境优化,提高金融支持经济发展能力。
  十、加强组织领导
  加强对金融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市财经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加强对政府融资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管理,合理调控政府融资规模和种类,确定短期、中期和长期金融产品比例,重点选择中长期金融产品、低利率产品,强化政府融资资金监管,制定政府融资规划,降低政府融资风险,保障融资资金安全、高效使用,统筹安排融资利息和到期还款资金,维护政府信用。
  各县(市、区)政府也要建立和健全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备相应的专职人员,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各级政府金融工作力度,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对金融业的主导和推动作用。做好协调和组织工作,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强化优惠政策落实力度,形成良好的金融发展环境。
  建立健全地方金融服务监管协调机制。完善金融办与人民银行、银监分局等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推进地方金融改革发展。建立健全地方金融形势和统计信息共享机制,增强对金融风险的监测、预警和处置能力,积极防范和稳妥化解地方金融风险。
  加大对金融工作的考核力度。修改完善《遵义市人民政府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考核奖励暂行办法》,将金融机构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和政府对金融机构支持力度相挂钩,进一步加大对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建设的奖励力度。
  加强金融机构规划布局指导工作。做好金融机构引入工作,推进新城金融商贸集聚,鼓励各类总部金融机构、金融分支机构落户新城。市级财税部门要积极贯彻落实总部金融机构、金融分支机构入驻新城后的各项优惠政策。
  遵义市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20日
  注释:
  金融机构:银行、证券、保险、期货、信托、金融租赁等金融机构。
  总部金融机构:注册地址和主要办公场所在遵义市、业务范围跨省的一级法人金融机构。
  区域性总部金融机构:直接隶属于法人总部金融机构的业务总部、营运中心、研究中心等,或业务范围跨地级市或跨省的分支机构;
  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属于业务范围跨地级市的省级或跨省的法人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或省级分支机构的市级分支机构。
  金融人才:指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包括总部金融机构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行长)、副总经理(副行长)、监事长、董事会秘书,区域性总部金融机构的总经理(行长)。
  股权投资企业:指依法设立并以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受股权投资企业委托,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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