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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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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3-12-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13-12-20
  各市、自治州国家税务局,贵安新区国家税务局筹备组:
  现将《贵州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税收票证表证单书
  2.税收票证专用章式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略)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2013年12月20日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关于明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结合贵州国税工作实际,制定《贵州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贵州国税票证管理办法》)。
  第二条 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和税收票证印制企业在贵州省内印制、使用、管理税收票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票证,是指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法规,代征代售人按照委托协议,征收税款、基金、费、滞纳金、罚没款等各项收入(以下统称税款)的过程中,开具的收款、退款和缴库凭证。税收票证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或者收取退还税款的法定证明。
  税收票证包括纸质形式和数据电文形式。数据电文税收票证是指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办理税款的征收缴库、退库时,向银行、国库发送的电子缴款、退款信息。
  第四条 税务机关、代征代售人征收税款时应当开具税收票证。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完成税款的缴纳或者退还后,纳税人需要纸质税收票证的,税务机关应当开具。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税收票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第五条 税收票证的基本要素包括:税收票证号码、征收单位名称、开具日期、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税种(费、基金、罚没款)、金额、所属时期等。
  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人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税款过程中应当做好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
  其职责包括:
  (一)妥善保管从税务机关领取的税收票证,并按照税务机关要求建立、报送和保管税收票证账簿及有关资料;
  (二)为纳税人开具并交付税收票证;
  (三)按时解缴税款、结报缴销税收票证;
  (四)其他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第七条 省以下税务机关应当依照本办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税收票证管理工作。其职责包括:
  (一)负责本级权限范围内的税收票证印制、领发、保管、开具、作废、结报缴销、停用、交回、损失核销、移交、核算、归档、审核、检查、销毁等工作;
  (二)指导和监督下级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三)组织、指导、具体实施税收票证信息化工作;
  (四)组织税收票证检查工作;
  (五)其他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的收入规划核算部门(票证管理中心)主管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省、市(自治州)、县(市、区)税务机关收入规划核算部门(票证管理中心)应当设置税收票证管理岗位并配备专职税收票证管理人员;直接向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发放税收票证并办理结报缴销等工作的征收分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等机构(以下简称基层税务机关)应当设置税收票证管理岗位,由税收会计负责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税收票证管理岗位和税收票证开具岗位应当分设,不得一人多岗。
  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应当由专人负责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第二章 税收票证及票证专用章戳
  第九条 税收票证分为:税收缴款书,税收收入退还书、税收完税证明、其他税收票证。
  第十条 纸质税收票证的基本联次包括收据联、存根联、报查联。收据联交纳税人作完税凭证;存根联由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留存;报查联由税务机关做会计凭证或备查。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将根据票证管理使用情况,确定除收据联以外的税收票证联次。
  一、税收缴款书。税收缴款书是纳税人据以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以及代征代售人据以征收、汇总税款的税收票证。具体包括:
  (一)《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由纳税人、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向银行传递,通过银行划缴税款(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消费税除外)到国库时使用的纸质税收票证。其适用范围是:
  1.纳税人自行填开或税务机关开具,纳税人据以在银行柜面办理缴税(转账或现金),由银行将税款缴入国库;
  2.税务机关收取现金税款、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代征代售人代征税款后开具,据以在银行柜面办理税款汇总缴入国库;
  3.税务机关开具,据以办理“待缴库税款”账户款项缴入国库。
  《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一式六联,各联用途为:
  第一联(收据)国库(银行)收款盖章后退缴款单位(人)作完税凭证,用于汇总缴库的,作基层税务机关税收会计凭证(代征代售人、扣缴义务人开具的,此联结报缴销给基层税务机关)。本联次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的税收票证监制章(白纸黑油墨);
  第二联(付款凭证)缴款单位(人)的支付凭证,开户银行作借方传票(白纸蓝油墨);
  第三联(收款凭证)收款国库作贷方传票(白纸红油墨);
  第四联(回执)国库收款盖章后退税务机关作税收会计凭证(白纸紫油墨)
  第五联(报查)国库(银行)收款盖章后退基层税务机关作税收会计凭证,用于汇总缴库的,退基层税务机关定期上报县级税务机关备查(白纸绿油墨);
  第六联(存根)基层税务机关留存。自行开票的,由缴款单位(人)送基层税务机关(白纸紫油墨)。
  (二)《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纳税人以现金、刷卡(未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方式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时,由税务机关开具并交付纳税人的纸质税收票证。代征人代征税款时,也应开具本缴款书并交付纳税人。
  《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一式三联,各联用途为:
  第一联(收据)交纳税人作完税凭证,本联次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的税收票证监制章(白纸黑油墨);
  第二联(报查)定期上报县级税务机关备查(白纸绿油墨);
  第三联(存根)基层税务机关留存作税收会计凭证(白纸紫油墨)。
  为方便流动性零散税收的征收管理,本缴款书可以在票面印有单种面额不得超过一百元的固定金额,即固定金额《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
  具体面额种类为:壹佰元、伍拾元、贰拾元、壹拾元、伍元、贰元、壹元。
  (三)《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时开具并交付纳税人的纸质税收票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后,已经向纳税人开具了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的,可不再开具本缴款书。
  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一式三联,各联用途为:
  第一联(收据)交纳税人作完税凭证,本联次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的税收票证监制章(白纸黑油墨);
  第二联(报查)报税务机关作税收会计凭证(白纸绿油墨);
  第三联(存根)扣缴义务人留存(白纸紫油墨)。
  (四)《税收电子缴款书》。税务机关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的电子缴款信息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发送给银行,银行据以划缴税款到国库时,由税收征管系统生成的数据电文形式的税收票证。
  《税收电子缴款书》基本电子信息要素包括:数据电文税收票证号码、填发日期、缴款单位(人)识别号、缴款单位(人)名称、开户银行、账号、税款限缴日期、收款国库、预算科目编码、预算级次、品目、税率或单位税额、税款所属时期、实缴金额、征收机关、填票人等。
  (五)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税收票证
  1.《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由税务机关开具,专门用于纳税人缴纳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消费税时使用的纸质税收票证。纳税人以银行经收方式,税务收现方式,或者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缴纳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消费税时,均使用本缴款书。纳税人缴纳随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其他税款时,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缴款方式,使用其他种类的缴款书,不得使用本缴款书。
  《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一式六联,各联次用途为:
  第一联(收据甲)国库(银行)收款盖章后退缴款单位作完税凭证,本联次套印国家税务局统一制发的税收票证监制章(白纸黑油墨);
  第二联(收据乙)国库(银行)收款盖章后缴款单位转交购货企业,本联次套印国家税务局统一制发的“税收票证监制章”(白纸黑油墨);
  第三联(付款凭证)缴款单位的支付凭证,开户银行作借方传票(白纸蓝油墨);
  第四联(收款凭证)收款国库作贷方传票(白纸红油墨);
  第五联(回执)国库收款盖章后退税务机关作税收会计凭证(白纸绿油墨);
  第六联(报查)国库(银行)收款盖章后退基层税务机关作税收会计凭证(白纸紫油墨)。
  2.《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已经缴纳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将购进货物再销售给其他出口企业时,为证明所售货物完税情况,便于其他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到税务机关换开的纸质税收票证。
  《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一式两联,各联次用途为:
  第一联 供货企业转交购货企业,本联次套印国家税务局统一制发的税收票证监制章(白纸黑油墨);
  第二联 填发税务机关留存(白纸紫油墨)。
  二、税收收入退还书。税收收入退还书是税务机关依法为纳税人从国库办理退税时使用的税收票证。
  (一)《税收收入退还书》。税务机关向国库传递,依法为纳税人从国库办理退税时使用的纸质税收票证。
  税收收入退还书应当由县以上税务机关税收会计开具并向国库传递。纸质《税收收入退还书》经同级税务机关局领导签发、向国库传递。
  《税收收入退还书》一式五联,各联用途为:
  第一联(报查)退款国库盖章后退税务机关作税收会计凭证(白纸绿油墨);
  第二联(付款凭证)退款国库作借方传票(白纸蓝油墨);
  第三联(收款凭证)收款单位开户银行作贷方传票(白纸红油墨);
  第四联(收账通知)收款单位(人)的开户银行退收款单位(人),本联次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的税收票证监制章(白纸黑油墨);
  第五联(付账通知)国库随收入日报表退税务机关作税收会计凭证(白纸紫油墨)。
  (二)《税收收入电子退还书》。税务机关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依法为纳税人从国库办理退税时,由税收征管系统生成的数据电文形式的税收票证。
  《税收收入电子退还书》经复核岗人员复核授权后方可向国库发送。
  《税收收入电子退还书》基本要素包括:数据电文税收票证号码、填发日期、收款单位(人)识别号、收款单位(人)名称、开户银行、账号、退款国库、预算科目编码、预算级次、品目、退库性质、退库金额、税务机关、填票人、复核人等。
  三、税收完税证明。税收完税证明是税务机关为证明纳税人已经缴纳税款或者已经退还纳税人税款而开具的纸质税收票证。
  (一)税收完税证明适用范围是: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到国库(经收处)后或收到从国库退还的税款后,当场或事后需要取得税收票证的;
  2.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后,已经向纳税人开具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纳税人需要换开正式完税凭证的;
  3.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的各种税收票证(《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除外),需要重新开具的;
  4.对纳税人特定期间完税情况出具证明的;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需要为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情形。
  税务机关在确保纳税人缴、退税信息全面、准确、完整的条件下,可以开展前款第四项规定的税收完税证明开具工作。
  (二)式样
  1.表格式。
  表格式《税收完税证明》一式二联。各联用途为:
  第一联(收据)交纳税人作完税凭证。本联次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的税收票证监制章(白纸黑油墨)。
  第二联(报查)税务机关备查(白纸绿油墨)。
  2.文书式。
  适用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特定期间完税情况出具证明的情形。文书式《税收完税证明》为一联,仅作纳税人完税情况证明,不作纳税人记账、抵扣凭证。
  税务机关按照《票证管理办法》开具本完税证明时,必须确保纳税人缴、退税信息全面、准确、完整。
  开具文书式完税证明按下列规定执行:
  (1)填写项目:填开时间、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原凭证号、税种、品目名称、税款所属时间、入(退)库时期、实缴(退)金额、金额合计(大写)、税务机关、填票人。
  (2)证明内容填列完毕,应有结束标识(例如,“本页以下内容为空”或“以上情况,特此证明”)。
  第十一条 《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当场收缴罚款时使用的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作为税收票证管理。
  《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及当场处罚罚款收据视同现金进行严格管理。
  《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及“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章”按《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2号)规定执行,当场处罚罚款收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执行,《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及“车购税征税专用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税收票证专用章戳是指税务机关印制税收票证和征、退税款时使用的各种专用章戳,具体包括:
  一、税收票证监制章。套印在税收票证上,用以表明税收票证制定单位和税收票证印制合法性的一种章戳。
  二、征税专用章。税务机关办理税款征收业务,开具税收缴款书、税收完税证明等征收凭证时使用的征收业务专用公章。
  三、退库专用章。税务机关办理税款退库业务,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等退库凭证时使用的,在国库预留印鉴的退库业务专用公章。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税收票证专用章戳。
  第十三条 税收票证应当套印税收票证监制章。税收票证监制章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各省税务机关。
  第十四条 其他税收票证专用章戳主要有:征税专用章和退库专用章。
  我省征税专用章和退库专用章由市、州国家税务局按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规格和刻制要求进行刻制。
  第三章 税收票证印制
  第十五条 税收票证实行分级印制管理。
  《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企业印制;
  《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税务收现专用、代扣代收专用)、《税收收入退还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式样和要求,由贵州省国家税务局确定的企业集中统一印制,税收票证使用中文印制。
  禁止私自印制、倒卖、变造、伪造税收票证。
  第十六条 印制税收票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税收票证的需要;
  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四、有安全、良好的保管场地和设施。
  印制税收票证的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提供的式样、数量等要求印制税收票证,建立税收票证印制管理制度。
  税收票证印制合同终止后,税收票证的印制企业应当将有关资料交还委托印制的税务机关,不得保留或提供给其他单位及个人。
  第十七条 负责税收票证印制的税务机关应当对印制完成的税收票证质量、数量进行查验。查验无误的,办理税收票证的印制入库手续;查验不合格的,对不合格税收票证监督销毁。
  第四章 使 用
  第十八条 上、下级税务机关之间,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与税收票证管理人员之间,应当建立税收票证及税收票证专用章戳的领发登记制度,办理领发手续,共同清点、确认领发种类、数量和号码。
  税收票证的运输应当确保安全、保密。
  数据电文税收票证由税收征管系统自动生成税收票证号码,分配给税收票证开具人员,视同发放。数据电文税收票证不得重复发放、重复开具。
  第十九条 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向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人发放视同现金管理的税收票证时,应当拆包发放,并且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的用量。
  视同现金管理的税收票证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办理结报的,不得继续发放同一种类的税收票证。
  其他种类的税收票证,应当根据领用人的具体使用情况,适度发放。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应当妥善保管纸质税收票证及税收票证专用章戳。县以上税务机关应当设置具备安全条件的税收票证专用库房;基层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和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应当配备税收票证保险专用箱柜。确有必要外出征收税款的,税收票证及税收票证专用章戳应当随身携带,严防丢失。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对结存的税收票证应当定期进行盘点,发现结存税收票证实物与账簿记录数量不符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报告上级或所属税务机关。
  第二十二条 税收收入退还书开具人员不得同时从事退库专用章保管或《税收收入电子退还书》复核授权工作。外出征收税款的,税收票证开具人员不得同时从事现金收款工作。
  第二十三条 税收票证应当分纳税人开具;同一份税收票证上,税种(费、基金、罚没款)、税目、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所属时期不同的,应当分行填列。
  第二十四条 税收票证栏目内容应当填写齐全、清晰、真实、规范,不得漏填、简写、省略、涂改、挖补、编造;多联式税收票证应当一次全份开具。
  第二十五条 因开具错误作废的纸质税收票证,应当在各联注明“作废”字样、作废原因和重新开具的税收票证字轨及号码,开票人员签字,办税服务厅负责人审批签章。《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税收完税证明应当全份保存;其他税收票证的纳税人所持联次或银行流转联次无法收回的,应当注明原因,并将纳税人出具的情况说明或银行文书代替相关联次一并保存。开具作废的税收票证应当按期与已填用的税收票证一起办理结报缴销手续,不得自行销毁。
  税务机关开具税收票证后,纳税人向银行办理缴税前丢失的,税务机关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数据电文税收票证作废的,应当在税收征管系统中予以标识;已经作废的数据电文税收票证号码不得再次使用。
  第二十六条 纸质税收票证各联次各种章戳应当加盖齐全。
  章戳不得套印,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与税收票证管理人员之间,基层税务机关与上级或所属税务机关之间,应当办理税收票款结报缴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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