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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黔建建通[2014]251号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初审环节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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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件编号: 黔建建通[2014]251号
文件名: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黔建建通[2014]251号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初审环节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4-06-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初审环节有关工作的通知
黔建建通[2014]251号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初审环节有关工作的通知
  黔建建通[2014]251号
  全文有效
  2014-6-5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规划建设局,仁怀市、威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4]15号)的要求,提高审批效率,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由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计施工一体化、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园林绿化及工程质量检测企业(以下简称“建设工程企业”)取消资质审批初审环节,有权限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直接受理审批。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6月10日起,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直接受理审批。
  二、2014年6月10日前,原初审部门已受理资质初审的建设工程企业,按原程序审批。
  三、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申请所需材料按现行规定执行。
  四、各级住房城乡主管部门建立资质审查工作规章制度,明确企业申报资质的程序、标准和时限完成审查工作,保证审查工作质量。并在每月25日前,按资质类别报送资质审批情况到我厅政务中心。
  五、我厅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批工作定期进行抽查。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资质资格审批,将对审批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撤销该企业的资质资格。
  六、涉及上报国家相关部门审批的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海洋等方面的资质,按现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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