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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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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5-10-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15年10月28日
  各市、自治州国家税务局,贵安新区国家税务局,仁怀市、威宁自治县国家税务局:
  为强化监督管理职责,提升纳税服务水平,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5]11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内容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切实履行监管职责
  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严格贯彻落实《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各项工作要求,明确专人负责,切实履行对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
  二、健全服务单位体系
  增值税税控专用设备是指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使用的开票软件为税控发票开票软件。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和国家安全信息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我省设立的省级服务单位分别为贵州爱信诺航天信息有限公司、贵州航天金穗科技有限公司和贵州百旺金赋科技有限公司。省级服务单位应按照省局明确的区域加行业的服务框架在市州设立市级服务单位,并报告省局(货物劳务税处)。
  三、建立投诉举报畅通机制
  各级国税机关应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并在门户网站、征收大厅、公告栏等显著位置公布。省局投诉举报电话:12366,0851-86906128;省级服务单位投诉举报电话:贵州爱信诺航天信息有限公司0851-86816660;贵州航天金穗科技有限公司0851-86833289;贵州百旺金赋科技有限公司0851-86850065。
  各级国税机关和服务单位要严肃处理投诉举报问题,不得推诿扯皮。投诉问题原则上平行推送,不能解决的报上级部门处理。省级服务单位受理处置的问题按月统计报省局(货物劳务税处)。12366受理的投诉举报问题,情况明确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部门职责转主管税务机关或省局相关部门处理;情况不明的,转省局货物劳务税处会相关部门处理。
  四、加强重点监督和日常监管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服务单位借机搭售通用设备、软件或其他商品的监督管理,纳税人自愿购买的,应有纳税人签署的书面确认凭据。服务单位出售专用设备、收取技术维护费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服务单位组织增值税税控系统操作培训,应遵循纳税人自愿参训原则,严禁收费培训。为进一步简化培训流程,取消增值税税控系统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停止向操作人员颁发《操作资格证书》。市级服务单位应按《通知》要求设立固定的培训场所、悬挂相关展板和公布省级服务单位投诉举报电话,贵阳市服务单位可与省服务单位合用培训场所。
  五、其他事项
  (一)各市州局应按照《办法》要求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的服务质量调查工作,如实记录调查结果,调查面不得低于规定比例或户数,每年于3月20日前填写《贵州省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质量调查汇总统计表》(附件1)上报省局(货物劳务税处)。
  (二)12366、市州局、省级服务单位于每月10日前将《贵州省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质量投诉举报处理情况统计表》(附件2)报省局(货物劳务税处)。
  (三)服务单位出现《办法》列举违规情形的,各级国税机关应严格对照《办法》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建议总局取消其服务资格。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逐户向新纳入增值税税控系统的纳税人发放《增值税税控系统安装使用告知书》,下载《通知》规定的文书格式,按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发放给纳税人,并做好台账登记和发行比对工作。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黔国税发[2012]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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