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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2号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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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2号
文件名: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2号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5-12-1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2号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2号
  全文有效
  2015年12月16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精神,惩戒严重涉税违法行为,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规范地税机关执法行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贵州省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办法(试行)》(黔发改财金[2015]1344号)的规定,省地税局制定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实施办法(试行)》,经2015年省地税局第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同意,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及《贵州省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办法(试行)》(黔发改财金[2015]1344号)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贵州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及其征管的纳税义务人。
  第三条 省、市级地方税务机关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第四条 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分级管理、统一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 省、市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通过门户网站定期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同时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通过地方税务机关公告栏、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途径以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县(区)级地方税务机关不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对本级有符合市(州)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公布标准的案件报上级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公布。
  第六条 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作出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对公布案件信息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负责。
  第七条 省地税局及各市、州级地方税务机关公布查结的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一)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查补税款金额200万元(含本级)以上,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二)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查补税款金额200万元(含本级)以上的;
  (三)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四)虚开普通发票,票面金额累计1000万元(含本级)以上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上述(一)至(四)项税收违法行为是指地方税务机关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且在法定期间内,当事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经行政复议或法院裁判最终确定效力的案件。
  第八条 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布其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组织机构代码、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性别及公民身份证号码(隐去出生年、月、日号码段,下同),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人员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
  (二)对自然人,公布其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三)主要违法事实;
  (四)相关法律依据;
  (五)行政处理、行政处罚情况;
  (六)实施检查的单位。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负有直接责任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地方税务机关可以依法一并公布其相关信息。
  第九条 对按本实施办法公布的当事人,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适用《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关于D级纳税人的管理措施;
  (二)按照《贵州省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办法(试行)》(黔发改财金[2015]1344号)的规定,将当事人信息推送到相关部门对其实施阻止出境、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限制担任相关职务等18项联合惩戒措施。
  (三)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其他严格管理的措施。
  第十条 每季度终了后30日内,地方税务机关在其门户网站上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第十一条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2年的,从公布栏中撤出。
  第十二条 被公布的当事人对公布内容产生异议的,由作出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复核和处理。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本数。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实施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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