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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了!这些都不可报销,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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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5 12:40: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辽宁税务
标题: 明确了!这些都不可报销,9月1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wNzU4MzIxMw==&mid=2247500841&idx=1&sn=52de478c105bc85598f69e5b8a6b5e9f&chksm=9712a6aba0652fbd2d4b19b51dd94c01aab7adf491010c70b358bbe7d61d1fef735a372bb54f#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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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平井桃桃桃 于 2020-8-5 14:32 编辑

日前,《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家医保局局务会审议通过,向社会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暂行办法》明确,医保药品目录建立完善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
滋补品、保健品、疫苗等不纳入目录,被有关部门列入负面清单的药品将被调出目录,价格或费用明显偏高且没有合理理由的药品、临床价值不确切可以被更好替代的药品也可以被调出目录。
《暂行办法》明确,国家《药品目录》中的西药和中成药分为“甲类药品”和“乙类药品”。“甲类药品”是临床治疗必需、使用广泛、疗效确切、同类药品中价格或治疗费用较低的药品。“乙类药品”是可供临床治疗选择使用,疗效确切、同类药品中比“甲类药品”价格或治疗费用略高的药品。协议期内谈判药品纳入“乙类药品”管理。
参保人使用“甲类药品”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标准及分担办法支付;使用“乙类药品”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标准,先由参保人自付一定比例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分担办法支付,个人先行自付的比例由省级或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来源:国家医保局、央视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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