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标题
| 发文
日期
| 文号
| 需要修改的条款
| 修改后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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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贵州省国家税务局二手车经营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 2010年9月13日
|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9号
| 公告正文:现将《贵州省国家税务局二手车经营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 公告正文: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二手车经营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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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内管理办法标题:贵州省国家税务局二手车经营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 公告内管理办法标题: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二手车经营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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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出售、委托拍卖车辆时,以实际交易价格计征增值税。交易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国税机关按下列顺序核定最低计税价格:(一)…
| 第十条 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出售、委托拍卖车辆时,以实际交易价格计征增值税。交易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下列顺序核定最低计税价格:(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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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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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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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新版发票专用章有关具体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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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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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 前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国税系统新版发票专用章有关具体问题公告如下:
| 前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税务系统新版发票专用章有关具体问题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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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版发票专用章适用所有在国税机关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
| 一、 新版发票专用章适用所有在税务机关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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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新版发票专用章制作
新版发票专用章由使用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刻制。凡发生国税机关、国税人员向单位和个人指定、推荐雕刻公司和材质的,单位和个人可通过拨打纳税服务热线电话或登录贵州省国家税务局政务门户网站进入征纳互动栏目,选择纳税服务投诉进行投诉。
纳税服务热线电话号码:12366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政务门户网站网址: http://www.gz-n-tax.gov.cn/
| 六、新版发票专用章制作
新版发票专用章由使用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刻制。凡发生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向单位和个人指定、推荐雕刻公司和材质的,单位和个人可通过拨打纳税服务热线电话或登录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政务门户网站进入征纳互动栏目,选择纳税服务投诉进行投诉。
纳税服务热线电话号码:12366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政务门户网站网址: http://www.gz-n-tax.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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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 2018年3月29日
|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 二、试点企业为注册为本平台会员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会员)代开专用发票,需逐级上报至省国税局批准,上报申请应提供下列资料审核:
| 二、试点企业为注册为本平台会员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会员)代开专用发票,需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以下简称“贵州省税务局”)批准,上报申请应提供下列资料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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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省国税局批准,试点企业可以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会员代开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
| 三、经贵州省税务局批准,试点企业可以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会员代开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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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会员既可以按照《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发布,以下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就近向国税机关自行申请代开专用发票,也可以委托试点企业代开专用发票,但试点企业不得为会员承揽本平台以外的运输业务代开专用发票,会员为试点企业提供的运输业务,也不得代开专用发票。试点
企业应与会员签订《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范本见附件),试点企业代开专用发票应加盖试点企业发票专用章。试点企业可以按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并据以抵扣进项税额。
| 四、会员既可以按照《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发布,以下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就近向税务机关自行申请代开专用发票,也可以委托试点企业代开专用发票,但试点企业不得为会员承揽本平台以外的运输业务代开专用发票,会员为试点企业提供的运输业务,也不得代开专用发票。试点
企业应与会员签订《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范本见附件),试点企业代开专用发票应加盖试点企业发票专用章。试点企业可以按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并据以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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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烈属及因灾受损减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 1995年4月17日
| 黔地税一字〔1995〕第22号
|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凭有关证件、证明,经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核实批准,可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纳税人提出申请,出具有关证明,经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核实批准,可在一年内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凭有关证件、证明,经县(市,区)税务局核实批准,可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纳税人提出申请,出具有关证明,经县(市、区)税务局核实批准,可在一年内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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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06年7月31日
| 黔地税发〔2006〕92号
| 正文第二段:我省个人转让住房时,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按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征
收其个人所得税。具体标准由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区分住房的所处位置、建造时间和类型、平均价格水平等实际情况,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并报省局(所得税处)备案。
| 正文第二段:我省个人转让住房时,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按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征
收其个人所得税。具体标准由各市、州税务局区分住房的所处位置、建造时间和类型、平均价格水平等实际情况,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并报省局(所得税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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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问题的通知
| 2008年6月10日
| 黔地税发〔2008〕61号
| 全文中“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内容
| 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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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中“地方税务机关”的内容
| 修改为“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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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 2010年12月8日
|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第3号
| 全文中“地方税务机关”的内容
| 修改为“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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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
| 2011年12月30日
|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
| 正文第一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省地方税务局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对全省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
进行调整,调整情况见附件。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可根据省地方税务局规定的调整幅度,结合当地实际,确定本地区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
| 正文第一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省地方税务局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对全省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进行
调整,调整情况见附件。各市、州税务局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规定的调整幅度,结合当地实际,确定本地区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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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贵州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
| 2016年12月28日
|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 全文中“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内容
| 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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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贵州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
| 2016年12月28日
|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 文中为“地税机关”的内容
| 修改为“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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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为“主管地税机关”的内容
| 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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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县(市、区、特区)地税局核准。贵安新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省直管县(市)地税局负责辖区内所有纳税人的减免税核准。
| 第八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县(市、区、特区)税务局核准。贵安新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省直管县(市)税务局负责辖区内所有纳税人的减免税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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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做好减免税台帐登记等相关工作。核准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主管地税机关应于每年5月20日前分别向省及市、州地税局报送《贵州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核准统计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统计表)。贵安新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省直管县(市)地税局直接向省地税局报送统计表。
| 第二十一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做好减免税台帐登记等相关工作。核准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每年5月20日前分别向省及市、州税务局报送《贵州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核准统计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统计表)。贵安新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省直管县(市)税务局直接向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报送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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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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