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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2号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税收票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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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2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2号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税收票证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8-08-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税收票证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2号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税收票证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2号
  全文有效
  2018-8-21
  为贯彻落实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确保各项征缴工作有序开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过渡期有关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8〕68号)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以下简称“贵州省税务局”)决定自2018年9月1日起启用新版税收票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涉及的税收票证种类
  因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而发生式样变化的税收票证包括: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税收收入退还书、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固定金额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1元)、固定金额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5元)、固定金额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10元)、固定金额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20元)、固定金额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50元)、固定金额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100元)、印花税票销售凭证(征退凭证)、印花税票销售凭证(证明凭证)、资源税甲种证明、资源税乙种证明等17种税收票证。
  原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原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印制的上述票证使用至2018年8月31日,9月1日起正式启用新版税收票证。
  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印花税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式样不变继续使用。
  二、新旧税收票证区别
  新版税收票证较旧版税收票证的式样区别:一是删除了原税收票证各联次右上角字号上方的“国”“地”机构标记;二是税收票证字号中的“国”“地”字统一调整为“税”字,例如:原贵州省国税局印制的旧版《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字号为“(***)黔国银********”,现贵州省税务局印制的新版《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字号为(***)黔税银********”。
  特此公告。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 启用新版税收票证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为贯彻落实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确保各项征缴工作有序开展,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内容的重点
  (一)式样发生变化的税收票证种类
  因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而发生式样变化的税收票证包括: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税收收入退还书、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固定金额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1元)、固定金额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5元)、固定金额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10元)、固定金额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20元)、固定金额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50元)、固定金额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100元)、印花税票销售凭证(征退凭证)、印花税票销售凭证(证明凭证)、资源税甲种证明、资源税乙种证明等17种税收票证。
  原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原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印制的上述票证使用至2018年8月31日,9月1日起正式启用新版税收票证。
  (二)式样未发生变化的税收票证种类
  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印花税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式样不变继续使用。
  (三)新旧税收票证区别
  新版税收票证较旧版税收票证的式样区别:一是删除了原税收票证各联次右上角字号上方的“国”“地”机构标记;二是税收票证字号中的“国”“地”字统一调整为“税”字,例如:原贵州省国税局印制的旧版《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字号为“(***)黔国银********”,现贵州省税务局印制的新版《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字号为(***)黔税银********”。
  三、理解的难点
  《公告》中明确的17种原贵州省国税局、原贵州省地税局印制的税收票证式样发生了变化,需停用并启用新版税收票证,而由总局印制的4种税收票证式样不变,继续使用。
  四、施行日期的说明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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