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贵州省个人所得税协同共治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黔府办函〔2019〕132号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贵州省个人所得税协同共治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黔府办函〔2019〕132号
全文有效
2019.12.15
省税务局:
你局《关于建立贵州省个人所得税协同共治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黔税呈〔2019〕11号)收悉。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同意建立由省税务局牵头的贵州省个人所得税协同共治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贵州省个人所得税协同共治联席会议制度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个人所得税协同共治联席会议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修订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精神,推动个人所得税改革各项措施落地落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建立贵州省个人所得税协同共治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个人所得税协同共治工作,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着力提升服务管理效能,充分释放改革政策红利;研究解决个人所得税协同共治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协调并贯彻执行个人所得税有关法律、法规中的重要事项;健全完善共治机制,做好信息共享互通、安全核实、目录管理等工作,探索建立自然人信用体系,实现个人所得税协同共治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大数据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法院、人行贵阳中心支行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省税务局为牵头单位。
联席会议由省税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召集人,省税务局分管负责人担任副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名单附后)。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税务局,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省税务局有关同志担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处室同志担任。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副召集人主持。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研究具体工作事项时,可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参加会议,也可以邀请其他单位参加。联席会议主要研究个人所得税协同共治中的重大事项,通报工作开展情况,安排部署下一步工作任务。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并印发有关单位。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
四、工作内容
省税务局要会同各成员单位切实做好联席会议各项工作。各成员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对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跟踪督促落实,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情况。
(一)加强信息共享。依托“一云一网一平台”,建立全省个人所得税涉税数据库。省税务局制定个人所得税信息目录,并商各成员单位确定共享数据信息的格式、标准、方式和时限。各成员单位应及时协助省税务局核实有关涉税信息,并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实现税务部门与相关部门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共享应用和协同整合。
(二)强化政策宣传。创新宣传形式和载体,充分发挥传统主流媒体、新兴融媒体作用,全方位、多渠道开展个人所得税政策宣传推广和辅导解读,营造个人所得税协同共治良好环境。
(三)探索建立自然人信用体系。探索开展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管理工作,完善建设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等配套联动制度,实施跨部门信用信息共享,构建税收共治管理和信用协同监管新格局。
贵州省个人所得税协同共治联席会议
成员名单
召 集 人:钟油子 (省税务局局长)
副召集人:刘 辉 (省税务局总经济师)
成 员:张应伟 (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何秀黔 (省教育厅副厅长级督学)
吴智贤 (省公安厅副厅长)
刘玉海 (省民政厅副厅长)
王 瑰 (省财政厅副厅长)
谢丹青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郭 强 (省自然资源厅副厅长)
陈 勇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龚仲明 (省卫生健康委专职副会长)
朱昭林 (省医保局副局长)
韩少波 (省大数据局副局长)
任 辉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副局长)
卢 飏 (省法院二级高级法官)
樊 薇 (人行贵阳中心支行工会主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