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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否可剔除按余额计缴契税?
[案例]130005532
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7年第22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征收中几个问题的批复》(财税[1998]96号)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计税依据是成交价格,即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因此,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中包含的所有价款都属于计税依据范围。 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的成交价格中所包含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成交价格的组成部分,不应从中剔除,纳税人应按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全额计算缴纳契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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