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759
  • Tax100会员 27994
查看: 672|回复: 0

[案例]130005532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否可剔除按余额计缴契税?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5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52317
2020-8-5 12:10: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否可剔除按余额计缴契税
[案例]130005532


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7年第22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征收中几个问题的批复》(财税[1998]96号)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计税依据是成交价格,即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因此,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中包含的所有价款都属于计税依据范围。 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的成交价格中所包含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成交价格的组成部分,不应从中剔除,纳税人应按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全额计算缴纳契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